我国与东盟国家农产品贸易壁垒的法律机制研究
2018-01-22许皓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许 皓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50
我国与东盟国家的产业互补性较强,与东盟国家深入发展贸易合作,对于双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在于东盟开展贸易的过程中,我国的贸易逆差在230亿美元左右,因此通过贸易东盟国家可获得稳定的财政收益。同时我国在东盟国家进口的商品主要是农产品以及原材料,这部分商品是我国的刚性需求,在东南亚采购可是我国获得更为稳定的物资来源。而我国出口东盟国家的产品主要是工业产品,这部分产品的竞争国家较多,因此通过与东盟的贸易我国工业产品的市场份额得以扩大。但近年来,由于东盟国家的国内局势发生了变化,加之国际贸易保护主义的影响,部分东盟国家为我国的农产品制造了贸易壁垒,使我国的农业企业受到了较大的损失。例如,近年来我国的茶叶出口,就在东盟国家遇到了诸多挑战,其中以相关法规为由,提升我国茶叶检测标准的问题较为突出。
一、东盟国家农产品贸易壁垒的产生原因
(一)产业结构的问题
产业结构互补性较强,是东盟国家与我国深入发展自由贸易的基础条件。我国的优势在于具有完善的工业体系,其中电子产品、机械装备以及基础建设具有较强的出口优势。东盟国家的工业体系尚不完善,新加坡以及马来西亚以外的东盟国,尚不具备较强的工业能力,因此缅甸、泰国、菲律宾等国家,将农产品作为其主要的出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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