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法与社会化救济
——以责任保险为例
2018-01-22文慧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关键词:功能
文 慧
武汉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一、责任保险对侵权法的冲击
责任保险对侵权诉讼产生了影响。一方面,在侵权诉讼中,保险人虽不是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但其在诉讼和解、诉讼费用支出,甚至诉讼方式的选择上都拥有相当的诉讼控制权。甚有学者指出:“是保险公司的大楼,而不是法院或律师事务所,才是侵权法实施的重要中心。”[1]另一方面,责任保险也会影响最后的判决结果和赔偿数额。虽未有直接证据证明保险对责任的认定有影响,在实践中法官都或多或少的把保险事实纳入了考虑范围。
责任保险可能引发道德危机。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害人可能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形成“合法”的利益同盟,从而“正当”地损害第三方利益。责任保险能分摊侵权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侵权人出于成本衡量,可能不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去减少事故发生。极端情况下,甚有可能故意联合制造保险事故,骗取保险赔偿。在保险产品的创新过程中,责任保险也易成为道德危险的高发领域。[2]
除此之外,责任保险也削弱了侵权法的预防与惩罚功能。责任保险降低了侵权人的经济代价,削弱了侵权法的阻吓效果,导致侵权法对类似的违法行为难以起到原有的警示和阻拦作用。责任保险的赔偿分担更会弱化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使得侵权责任在认定上更为宽松。
二、社会化救济趋势对侵权法的影响
(一)关注重点:从侵权行为到损害后果
侵权法从立法之初就一直伴随着侵权行为法与侵权责任法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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