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地发展权立法保障*
2018-01-22丁德昌董杨林
法制博览 2018年30期
丁德昌 董杨林
湖南文理学院法学院,湖南 常德 415000
新型城镇化是大、中小城市以小城镇、新型农村社区互促共进、协调发展的城镇化,强调城乡一体和谐发展。新型城镇化的核心是大量农村人口转移到城镇,实现农民向市民的转变,“党和政府长期致力于促进城镇化发展,正是为了让人民过上更加文明和幸福的生活。”[1]而农民离开农地进程发展,没有一定的物质支撑,大多数农民是难以实现农民向市民的华丽转身。农地不仅是农民的衣食之源也,也是大多农民融入城镇的基本资本。由于我国立法没有确定农地发展权,现行的农地征地补偿标准中没有对农民享有的农地发展权进行合理补偿。在我国推行新型城镇化战略,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今天,赋予农民农地发展权势在必行!
一、农地发展权内涵界定
农地发展权是农地在现有利用基础上再发展的权利,是农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提高土地利用程度或改变土地现有用途的权利。农地发展权是可以与农地所有权相分离的独立财产权,“它是内生于土地所有权而又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用益物权。”[2]农地发展权是在农地开发利用过程中产生的发展性利益抽象出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客体,单独在法律上予以保护。农地发展权并非单一的一种权利,它是一个权利束系,意味着多种利益的复合。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农地权利束系中基本的权利,是农地以发展为引擎的聚合性权利,而农地发展权则是在农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基础上基于农民发展的更高级农地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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