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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路径探微

2018-01-22李海娟

法制博览 2018年4期
关键词:权益金融消费者

李海娟 李 霞

黑龙江财经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5

互联网金融是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转型中的新业态。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治化是后金融危机时代的全球共识,是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勃兴而新出现的法学课题,并深刻影响着互联网金融业发展的深度与广度。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论梳理

(一)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梳理

互联网金融依托互联网+的技术支撑,是普惠金融理念与金融创新实践的新兴产物。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是指“传统金融机构与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通信技术实现资金融通、支付、投资和信息中介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1]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常见业态有网络支付、互联网保险、互联网基金销售、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等,并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不断创新,不断发展出新的业态模式。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论纷争

随着互联网金融迅速发展与渗透,几乎人人都是互联网金融的参与者,全球掀起了金融消费者及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及实践立法的热潮。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理论纷争主要有:

第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否包含投资者。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储蓄转向投资,储户变成了投资者。但是,在传统消费者理论框架下,投资者购买金融产品、使用金融服务的目的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消费。

第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是否包含组织。依据《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金融消费者仅限于自然人。据此可知,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仅限于个人。但是,有一部分组织与自然人消费者一样处于弱势地位,不具有金融专业知识,不具备辨识金融风险的技能,不具备承担金融风险的能力。所以,摒弃组织作为消费者有悖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宗旨与理念。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证成

(一)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弱势地位

在互联网金融市场自由竞争的格局中,互联网金融经营者处于垄断性地位,互联网金融产品与服务的信息及风险的披露制度缺失,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知情权没有充分保障,这使得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是金融风险及竞争中最大的受害者。

(二)互联网金融的独特性

互联网金融具有虚拟化、电子化、智能化、数字化、交易远程化等特质。[2]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财产安全等面临着比传统金融更严峻的挑战与风险。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可以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经营行为,制度化、体系化地规避互联网金融风险,更好地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服务。

(三)法律的社会化

“法律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法学,也不在司法裁决,而在社会本身。”[3]根据社会发展的实际而不是单纯的逻辑演义需要完善立法。法律的社会化必然蕴含着国家不仅要平等分配经营者与消费者的权利义务,而且,要倾斜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也是法治时代的全球共识与发展方向。

(四)现行专门立法的缺失

有关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散见于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刑法等法律部门,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实施办法》、《关于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分散立法增加了立法成本,易于导致相关法律规范的冲突与矛盾。而且,现行立法内容滞后,效力级别较低,上位法的顶层设计、专门性规定缺失,难以达到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目的。

三、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治化路径

“法律是冲突的创造物,也是冲突的解毒药。”[4]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治化的现实桎梏,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予以解决。

(一)厘清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争议

首先,明确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内涵与外延。随着“从储蓄向投资”的转型,不应截然割裂消费者与投资者关系,凡是购买、使用互联网金融机构提供的产品、服务的人均属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而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不仅仅限于自然人,还应当包括不具备互联网金融专业知识的组织。其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亟需专门立法。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必制定专门的单行法律。但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特殊性,以现行法律为依托,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协同或者授权一行三会等相关部门,制定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行政法规,这样既协调了新法与现行法律之间的冲突,也提升了新法的立法效力层级。

(二)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原则

为了破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与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之间的信息壁垒、垄断地位、风险分配不公等现实,实现利益平衡,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应遵循倾斜保护与全面保护消费者的原则。立法不仅倾斜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而且,应当全面保护包含投资者在内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在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领域的所有合法权益。

(三)畅通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渠道

建立公力救济与私力救济相结合的互联网消费纠纷解决模式,通过和解、调解、申诉、仲裁、诉讼等机制妥善处理互联网金融消费纠纷。消费者协会积极行使职能,提起互联网金融消费公益诉讼,完善网上投诉及诉讼平台,便民高效地救济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框架

1.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经营行为

严格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准入准出机制,细化互联网金融交易规则,合理使用格式合同分配权利义务,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信息披露、风险告知等法定义务,严惩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违法失信行为。

2.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确认并保障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加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信息安全、账户安全、知情权、犹豫期、反悔权等保障。

3.构建多元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通过法律不足已实现社会控制。为此,行政机关要加强行政监管,媒体舆论要加强社会监督,消费者协会要加强引导,互联网金融消费者自身要加强学习,共建多元化的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障机制。

消解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空白与理论争议,涤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的现实桎梏,回应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热烈关切,规范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的经营行为,在法治框架内合理保护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互联网金融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撑与制度供给。

[1]人民银行等十部门.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EB/OL].http://www.gov.cn/xinwen/2015-07/18/content_2899360.htm,2017-9-10.

[2]陈一稀.重走时间隧道:从历史经验看互联网金融的发展[J].浙江金融,2014(03):23.

[3]尤根·埃利希.法律社会学基本原理[M].叶名怡,袁震译.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4]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M]吴玉章,周汉华.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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