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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研究*

2018-01-22张海燕董海涛

法制博览 2018年32期
关键词:管理机制高校学生应急

张海燕 董海涛

1.山西医科大学管理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2.山西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1

近几年来,随着高校大规模的扩招和社会变迁的不断加剧,我国高校内外部的生态环境发生着巨大的变化,学生管理难度不断增大,以学生死亡为最终结果,发生在高校校园环境内外的非正常死亡事件逐渐进入研究者的视野,成为社会上下关注的热点话题。如何科学有效的解决此类事件,降低社会影响,维护学生心理健康与校园环境的和谐稳定,一系列的问题凸显了应急管理机制研究的必要性。

一、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调查基本情况

(一)问卷调查设计

为进一步了解各高校在处理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过程中的应急管理机制,发现当前学生管理工作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探求科学有效的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设计了《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研究》调查问卷,问卷内容主要包括非正常死亡事件概况、应急处置和应急管理机制三大部分,如表1所示。

对首都医科大学、川北医学院、昆明医科大学、石河子大学、天津医科大学、中南大学湘雅医学院等十所大学进行了问卷调查,共发放问卷300份,被调查对象涉及学校领导、学生管理行政人员、普通教师、辅导员等多种工作角色,对有关高校非常死亡事件的发生的类型、原因、处理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调研和分析。

(二)问卷调查分析

1.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概况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是指普通高校在读学生发生的高坠、溺水、中毒、触电、猝死、缢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等事故,以及因治安案件和刑事案件造成的非正常死亡案件。①然而,看似相同结果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原因并非整齐划一,针对问题1,按照诱发原因的不同可将非正常死亡事件大体分为自杀型心理疾病类、刑事案件类、意外死亡类这三种。通过问题12,13,14显示,近五年来各高校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比例为69.8%,自杀型心理疾病类事件发生的概率最大,占到了48.8%。各类事件发生概率与过去相比呈增长趋势的占26.4%,基本持平概率占35.3%,仅有23.5%的被调查者选择发生概率降低。这些数据充分说明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已经成为学生事务管理中的棘手问题,应当受到关注。

2.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处置与应急管理机制

据调查显示,62.8%的学校建立了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但37.2%的被调查者对本校应急机制的处理效率并不满意,其中21.2%的人认为处理主体权责不明确,17%的人认为处理部门之间相互推诿,53.2%的人反应事件处理的法律依据不明确。76%的人更倾向于由学校总体负责,二级院系和各职能部门相配合的应急处置结构。这些数据说明,当前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无论从结构还是效率上均需进一步的完善。

二、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问题分析

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应急管理机制是指为保障公共安全,有效预防和应对各类非正常死亡事件,避免、减少和减缓由此造成的危害,消除其对社会产生的负面影响而建立起来的有机体系,预防、处置和恢复是应急管理机制的基本组成部分。各高校在处理此类事件过程中,尽管一定程度上积极应对,妥善解决,积累了经验,但在应急管理与处置方面也凸显了不足。

(一)预控措施薄弱,应急管理机制不完善

就目前高校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来看,由于突发事件的复杂性及重大危害性,人们往往闻之色变,躲之避之,重事后处理,轻事前预防是普遍存在的问题。本质上讲,要想降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概率,最小化其恶劣社会影响,从源头上开展有效的预控才是关键,而分类预控,是提高预控效果的有效手段。目前一部分高校往往是恶性事件发生后被动参与应急处理,并没有在科学分类的基础上予以前期科学预防。以自杀型非正常死亡事件来说,据调查,学生选择自杀的方式结束生命并不是一时兴起,大多是由一系列细小事件演化、发展而来。在这个量变到质变的过程中,如果早期能敏锐的发觉学生面临的心理压力和问题,及时的进行多方面的疏导,就非常有可能阻止悲剧的发生。

(二)法律依据模糊,应急管理行为不规范

尽管《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定》、《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等法律条文对安全管理、事故处理、学校与学生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作了规定,但当突发事件发生后应急处置的许多细节无法可依,特别是涉及赔偿问题时,什么样的责任适度多少赔偿?没有责任的前提下校方又应该提供怎样的适当帮助?凸显了法律依据的模糊。往往死者家属以自身“受害人”的身份和学校的“管理不善”为理由,拒绝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与校方进行法理与人情的纠缠,使得学校陷于“无限责任”的捆绑之中。再加之涉及到赔偿问题比较隐晦,各高校关于具体赔偿或抚恤金额一般不会公开,这更导致在处理非正常死亡事件时缺乏参考,一旦家属在赔偿或抚恤金额上无法协调,善后处理工作难以快速有效的推进。

(三)善后处置不善,应急管理恢复不到位

高校在疲于被动应对事件处置的过程中,往往希望最小范围的息事宁人,应急管理的恢复措施并不到位。非正常死亡事件在处理结束后变成了敏感话题少有人提及,学校对师生的心理疏导基本流于形式,大而泛的强调生命观教育而很少了解相关学生的实质心理创伤。对于在非正常死亡事件处理过程中参与认尸、尸检、殡葬等程序的学校教师及行政人员心理压力更是少有关注。另一方面,由于心理干预的低效,已有心理疾病的学生极易受到心理暗示,滋长模仿行为。以自杀型非正常死亡事件为例,近几年来各地高校发生过多起同一学校学生三连跳、四连跳事件,这种短时间内坠亡事件频发的现象不可否定含有后者对前者的模仿效应,凸显了学校应急管理恢复工作的不足。

三、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探析

(一)建立类型学应急管理预防机制

从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问题分析可以看出,事前预防、事中处置、事后恢复三方面都存在薄弱环节。行之有效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应急管理机制应当是有所侧重的,新形势下,要想找到科学有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必须在合理分类的前提下进行预防、处置、恢复三阶段多元系统整合。

1.预防自杀型心理疾病类死亡事件

要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入校时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普查,对于心理危机高危学生予以监控和专业化心理辅导,多创新教育方法,减轻学生面对面咨询的心理压力,特别要重视强化对关键节点和关键人群的心理健康教育。把握好入学季、考试季、实习季、毕业季等容易引发心理波动的节点开展心理疏导,加强与学生家长的日常沟通,对来自贫困、单亲、残障等家庭的学生重点关注,帮助其摆脱自卑、自闭、孤独等心理困扰,促进积极乐观心理品质的养成。

2.预防刑事案件类死亡事件

一方面加强大学生法制教育,要多渠道的开展法治教育实践活动,帮助学生将法律常识内化为法律行为和习惯,在生活中遇到纠纷或问题时,学会用合法手段维护自身权益,冷静克制不鲁莽冲动。另一方面加强大学生风险思维培养,开展以风险防控为主题的安全认知教育,引导大学生养成对所处环境、交际人群进行预判的认知习惯和行为自觉,掌握可行的社会支持系统和缓解危机的行动步骤,掌握自我防护技能,学会如何有效向他人求救,如何自救,以此摆脱风险危机。

3.预防意外死亡类事件

一方面加强学生健康管理,及时排查有高危身体隐患的学生,及时与校医院、校心理咨询机构联络掌握学生常见疾病、多发病、心理疾病等相关数据,引导学生劳逸结合、合理膳食,掌握的科学体育锻炼方法提高身体素质。另一方面加强校园建设与管理,加大校园基础设施及环境的改造,对学生经常使用的教学楼、实验室、体育设及时更新和修缮,提高管理人员的管理和隐患排查能力,创造安全的校园环境。

(二)建立科学高效应急管理处置机制

1.建立简洁高效的应急处置机构

危机管理理论认为,危机管理的组织机构设置是危机管理体系构建的基础[1]。从应急处置部门的机构功能角度可以将其分为决策部门、执行部门、保障部门。

决策部门是应急处置机构的核心,由校长会或党委会担任,把控事件处理的总体方向,对关键性问题做出快速高效的决断。

执行部门是应急处置机构的主体,以学生处为核心,包括二级院系和法律咨询部门。由于二级院系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无法全权代表学校进行事件处置,因此,应由学校承担学生管理职能的主要行政部门即学生处作为校方决策的唯一代表,一方面统领其他处置部门,统一指挥和调度,避免功能重叠和处置空白点。另一方面及时将处理进度、出现问题回馈决策部门,便于及时调整,推进事件解决。二级院系作为辅助,负责事发后与家属的接洽和安抚,以及事件推进全过程中家属的陪同和沟通工作。法律咨询部门一方面对外负责和公安、司法部门接洽,协助案件的解决,另一方面对内提供专业知识,厘清法律层面学生的权益与学校的责任,代表校方参与相关诉讼程序或谈判,解决因非正常死亡事件引发的法律纠纷。

保障部门主要包括保卫处、宣传部、后勤处、财务处等。保卫部负责事件处置全程的安保工作,保证校园正常秩序,及时控制和疏导家属的冲动行为,防止事件扩大化。宣传部作为校方唯一官方媒体渠道,负责对外舆情通报,制止不实谣言扩散,避免学校处置工作限于被动。后勤、财务部门承担处置过程中全部的物质保障工作,如家属和事件处理工作人员的住宿、餐饮问题、车辆的调配使用等具体细节。

2.建立健全高校应急事件管理立法

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深化依法治国实践,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再次强调要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以《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为例,该条例颁布于1992年,距今已有25年多的时间。《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颁布至今也有15年时间,部分内容尤其在涉及赔偿的规定方面已经与时代脱节,指导的实际效果大大折扣。因此,应当结合当前社会背景下高校各类突发事件处理的实际处理需求和法律指导需求修订内容更加详实、对现实问题的处理更具指导意义的法律法规。不仅要准确界定各类危机事件、提供相应的量化性的法律处置依据,细化赔偿标准,更重要的是在明确高等学校法律主体地位的基础上,进一步厘清在各类危机事件尤其是非正常死亡事件中高校、学生、家长、社会多方的的权力与义务,明确各类突发事件相关主体的赔偿等[2],注重联系实际,以此推进高校学生管理的法治化建设,为新形势下解决各类危机事件的处理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长效应急管理恢复机制

1.开展行之有效的心理疏导

从学生的视角来说,要开展抚慰和成长教育,准确通报事件起因及处理结果,消除谣言,引导学生珍爱生命,提升对非正常死亡事件的认知水平,讨论思考规避事件发生的有效措施,消除消极的自我暗示,剪断“链式”行为反应,最终保持乐观的心态和健康的生活方式。从学校的视角来说,应当重视对教师的心理疏导。由于非正常死亡事件的“爆炸性”,尽管相关教师受到严重心理冲击,但还需要承担事后繁重的协调和处理工作。因此,应当把教师心理疏导纳入应急管理恢复机制中,让其尽快恢复正常的心理状态和工作状态。可以设置专门的教师心理咨询机构,指导教师掌握心理调适的方法,宣泄哀伤、自责、惊恐等情绪,减轻心理压力;可以组织辅导员沙龙,探讨预防和应对危机的工作方法,分享经验,获得同辈理解和支持;还可以组织师生交流会,让学生理性看待事件的主客观原因,理解老师管理工作的难度,为教师提供精神关怀和工作支持。

2.探索高校保险制度

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处理最终都会归结到落实赔偿或人道主义补偿的问题。探索高校建立保险制度,保证家长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赔偿,不仅可以减轻家属的极端情绪,有利于减轻学校压力,顺利开展事件善后处理工作,而且也符合学校人道主义关怀的出发点,有利于追求学生家庭的经济补偿利益最大化。目前我国校方责任险覆盖面只达到10%左右,多数学校仍处于校方责任险的保障之外。从高校的层面来说,应当健全各类保险制度,有效防范和转移风险。应当探索普及校方责任险、学生意外伤害保险、学生实习保险、学生体育保险等保险制度,给予财力的支持,多渠道解决赔偿经费来源,转嫁风险责任。还可以探索采用勤工助学的方式为部分特殊家庭学生、心理高危学生缴纳保险,实现学校赔偿责任的社会化,为合理、妥善处理高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件提供新思路。

[ 注 释 ]

①《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非正常死亡事故(案件)应急处置办法(暂行)》,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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