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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法视域下完善我国公共卫生立法体系研究*

2018-01-22袁建琼

法制博览 2018年26期
关键词:公共卫生法律

袁建琼

重庆医科大学思想政治教育学院,重庆 400016

一、当前我国公共卫生立法情况

(一)法律文件数量较多

通过在中国卫生部政策法规司官网上查询的信息可知,目前其所列的与卫生相关的法律11条、法规34条、规章139条(本为140条,但2012年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颁布后已经废止了1991年颁布的《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以及规范性文件数百条。纵观这些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其规范调整的范围几乎与公共卫生定义的内容相同,包括但不限于疾病防治;药品生产、包装、监督管理;医疗场所、医疗人员、医疗器械、医疗机构;食品安全;精神卫生等诸多方面,从数量上讲,实在不可谓不多。

(二)国家层面立法缺乏总括性支撑

纵观我国现有公共卫生相关的法律文件,似乎呈现出领域之间、地区之间的分散性和差异性,没有一个居于基础地位的总括性法律,没有类似于卫生法总则、公共卫生法典之类的方向性、政策性总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我国公共卫生事业在治理上的混乱,也才有当某一地区某一疾病突发时,才不得不被动地制定规则来协调处理,长期来看,是不利于重大疾病预防控制,也是不利于公共卫生事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尝试建立一个类似于《民法总则》这样的公共卫生法也是有其必要的。

(三)地方层面卫生立法存在差异

地方卫生立法更侧重于解决当地卫生事务,更多地体现地方特色,各地区结合自身实际(如综合卫生状况、经济发展程度、农村人口占比等方面),在全面贯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精神基础上,就本地区的卫生立法进行区别于其他地区的规定也是有其正当性的,如东部沿海、西部地区主要城市间的立法和制度性文件则呈现明显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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