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视野内的大数据垄断问题研究
2018-01-22惠敬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惠敬琦
(150028 哈尔滨商业大学 黑龙江 哈尔滨)
一、大数据的含义
互联网融入社会后,数据随处可见并增长迅速。《第三次浪潮》作者阿尔文 · 托夫勒指出“大数据”为“第三次浪潮的华彩乐章”。“数据信息”对社会越来越重要,学者对“数据信息”有更深的研究。大数据是人工智能的一部分,是将数学运用到大量的数据上来预测事情发生可能性的概率。
大数据成为市场资源,商业前景十分可观。根据有关数据分析,大数据在2012年全球占有280亿美元的IT支出,2013年增至340亿美元,而在2016年全球大数据的总花费达到近2320亿美元。我国大数据市场规模从2011 年至 2018 年呈逐年倍增趋势。我国集中于互联网、银行以及政府,由此导致了大数据下的垄断竞争显现。
互联网以及移动通讯是我国大数据资源比较集中的一部分。数据交易产生的巨大利益使具有优势地位的公司对掌握的数据资源进行垄断,甚至是滥用其市场支配地位恶意抬高或压低大数据的价格,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利益。这不利于市场交易秩序,还阻碍社会进步。
二、大数据垄断产生的问题
Google在大多数国家占据绝大市场份额,使Google拥有绝对的市场支配地位。Google以历史搜索数据计算用户需求,保证在搜索市场的支配地位。我国普通用户不能使用Google,但在我国市场份额所占比率也较大。之后百度占据市场支配地位,没有与其抗衡的搜索引擎。这样Google和百度就形成市场支配的构成要件。有需要的广告商就将资金投入百度或者Google,二者占据搜索引擎市场大部分的市场份额,拥有绝对垄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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