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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武帝、唐太宗法律思想及其现代法治价值

2018-01-22黄建涛

法制博览 2018年36期
关键词:三纲唐太宗汉武帝

黄建涛

西华师范大学,四川 南充 637002

汉武帝、唐太宗的法律思想均体现了“法律儒家化”的特征。

所谓“法律儒家化”,即在立法、司法过程中以儒家“德礼”思想为核心,将儒家思想融入法律制度,实现儒家化法律治理。汉武帝和唐太宗作为“法律儒家化”的典型代表,对“法律儒家化”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汉、唐分属法律儒家化进程的不同阶段,各自侧重又有所不同,本文拟通过对汉武帝、唐太宗法律思想的对比研究,发掘“儒家化”法律思想对现代法治的启示意义。

汉武帝和唐太宗的“法律儒家化”思想集中表现为“德礼入律,刑罚并施”、“轻刑慎罪”、“三纲”、“等级特权”四个方面,现就各自异同及对现代法治的启示做出如下分析:

一、德礼入律,刑罚并施

即汉武帝和唐太宗治理国家时都兼采德礼和刑罚。但二者对“德礼”、“刑罚”的适用关系立场不同。汉武帝时期出现了“礼刑相悖”的司法,如汉代法律明令禁止复仇,但儒家强调“杀父之仇不共戴天”,在汉武帝推行孝道的宣传下,全国上下孝风日盛,为亲复仇者屡见不鲜,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对复仇者多加以宽免。而唐太宗则指出应“礼法相助”,如《唐律疏议》中提出,“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即德礼是为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为政教化的手段,确立二者之间的主辅关系,进而将法律的功效和礼义道德的教化作用有机结合起来,主张针对礼刑冲突案件的不同情况,做出既合礼又合法的情况。

笔者认为,对现代法治而言,应借鉴汉武帝和唐太宗“德礼入律,刑罚并施”的法律思想,一来规避刑罚仅对犯罪行为加以惩处而不能将之从源头预防的弊端,二来可以发挥德礼对人心自觉和社会舆论自发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而对德礼与刑之间的关系,应借鉴唐太宗“礼法结合”的法律思想,汉武帝时期礼与刑的矛盾,导致司法中有些合乎礼义的言行并不合法,而有些合法的言行并不合礼,进而司法混乱。而唐太宗“礼法相助”的思想较好的纠正了汉武帝“礼法相悖”的偏颇做法,使法律不因礼德失了威严,同时克服了单纯刑罚的弊端,实现源头教化。

二、“轻刑慎罪”

即贯彻“德治”传统,在立法方面强调宽减,在司法方面体恤罪犯。对此汉律规定某些老弱妇孺病者犯罪,可减免刑罚或区别对待。唐太宗也较好的做到了“轻刑慎罪”,如贞观时期以断趾法代替死刑,对于重大疑难案件和死刑案件专门规定“三司会审和“三覆五奏”制度。

笔者认为,对现代法治而言,“轻刑慎罪”体现了人文主义关怀和对权力的审慎使用。在强大的国家机器面前,一旦定罪,公民往往处于弱势一方。因而对以法律为实施媒介的国家权力必须秉持高度谨慎,在立法和司法环节坚持:犯罪惩处“必要性”和犯罪量刑“合理性”原则,以实现恰当惩处和优质教化的目的。

三、“三纲”和“等级特权”

所谓“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汉武帝和唐太宗的法律思想都体现了对“三纲”思想的坚守。汉武帝时“三纲入律”主要体现在婚姻家庭关系中强调父权和夫权,如父母的子女婚姻决定权和丈夫解除婚姻主动权,而唐太宗时亦是将违反“三纲”作为刑罚打击的重点。

再者,“等级特权”。即将人分为不同等级,按照等级规定不同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对此,汉武帝和唐太宗也是殊途同归。汉武帝规定“贵族官僚有罪上请原则”,即遇有官僚贵族犯罪时,一般司法机关没有私自审理的权力,须奏请皇帝,同时在具体审判时应根据其与皇帝的遐迩亲疏关系、官职高低、功绩大小,决定刑罚的适用或减免。唐太宗则突出的表现为“贵族、官吏可以减免刑罚”、“良贱异法”。

笔者认为,现代法治无不体现“自由、平等、公正”等核心理念,而“三纲”作为维护封建统治的爪牙,其本质与现代法治相悖,我们应对法律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异化”、“变质”、“腐败”保持高度警惕,防止权力的滥用。

综上所述,笔者看来,汉、唐两帝的法律思想作为封建社会的产物而不可避免地带有特定的时代烙印,对现代法治而言,如何对历史理性分析并从中汲取营养是滋润现代法治的必修功课。现代国家从不缺法律,相反,缺的是如何通过法律实现良治、善治。因此,汉武帝和唐太宗的法律思想或许给现代法治建设提供了另一个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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