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危险驾驶罪认定问题
2018-01-22郑己萱程东洪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郑己萱 程东洪
(362100 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 泉州)
从2010年全国“两会”代表提案《关于增加危险驾驶罪的建议》至《刑法修正案八》的入刑、《刑法修正案九》的完善,2011年以来,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数量触目惊心,仅我院受理的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有4000多件。
醉酒驾驶机动车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80mg/100ml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血液酒精含量建议鉴定意见是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醉酒的依据,也是认定其是否构成犯罪的主要依据。根据由公安部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10)5.3.1之规定,对需要检验血液中酒精含量的,应及时抽取血样。抽取血样应由专业人员按要求进行,不应采用醇类药品对皮肤进行消毒;抽出血样中应添加抗凝剂,防止血液凝固。《福建省公安机关办理酒后驾驶车辆案件程序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进一步明确,提取的血样应当使用具有抗凝功能的洁净、干燥的试管密封盛装。因此,采集血样所密封盛装的试管应该为具有抗凝功能的抗凝管。
2017年6月22 日,犯罪嫌疑人康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道路行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因发现其身上有酒味,于当日在医院对康某进行抽取血样并送检。同月25日经收到福建华闽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测报告书,康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30.16mg/100m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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