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量刑规范化下的数额犯定罪量刑标准
2018-01-22邓永妍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关键词:标准
邓永妍
(410205 湖南商学院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南 长沙)
一、量刑规范化改革
量刑规范化改革最早颁布于2010年,在此之后全国开始全面推行这一改革,一方面这些改革能够规范量刑的标准,另一方面改革也能够使得法官的裁量权得到更好的保证。根据改革同时颁发的相关文件也开始全面施行,在具体的《量刑指导意见》中有许多量刑的具体调节幅度,有自首、立功等情节具体规范。除此之外,改革还对一些日常发生的交通事故、故意伤害罪、抢劫等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根据法院相关条例进一步确立了判罪的统一标准。避免出现对同一案件的评判由于个人的情感态度而出现不同的结果。
这一量刑的改革一方面是要解决当下的刑法制度比较粗放,没有一定的规范性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让法官的评判更加的合理,既符合人民群众的基本利益,又能在做评判的同时符合法律的规范,有效的保障被害人的权利。所以在明确量刑标准的同时,通过有效的定量分析,统一当下法律量刑的标准,使得法官的判定权符合公平性的要求。
自2016年以来,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将一些危险驾驶、集资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合同诈骗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8种罪名纳入规范范围,从有期徒刑、拘役扩大到罚金、缓刑,并指定天津、辽宁、福建、海南、湖北、广西、云南、陕西8个高级人民法院作为试点法院,在辖区内指定有关中级、基层人民法院开展试点,在此基础上提出量刑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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