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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2018-01-22冯耀辉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制度

冯耀辉

(260000 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山东 青岛)

申诉案件经过了法院的一审、二审,有的还经过了审判监督程序,部分申诉人会采取非理性甚至偏激的方式来满足自己的诉求。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对于弥补当事人法律知识的不足,消弭申诉人对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的成见,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律师代理申诉还可以对申诉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引导申诉人依法行使申诉权,为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和正当监督司法权运行创造条件。

律师代理申诉制度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首次提出;2015年6月中央政法委出台了《关于建立律师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的意见(试行)》;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联合制定文件《关于逐步实行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意见》。这些文件为律师代理申诉制度的开展提供了依据和遵循。但笔者认为,仍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重视与探讨。

一、明确法院能否强制申诉人聘请律师代理申诉

虽然法国、德国、美国等西方国家都实行强制律师代理制度,但笔者认为,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律师代理申诉应以自愿为主、强制为辅。具体来说,可以根据申诉的层级和次数来加以区分。在申诉过程中,当法院告知申诉人可以委托律师代理申诉后,申诉人拒绝自行委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诉人不接受法律援助的,法院对其申诉应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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