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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园暴力”问题之法理学研究

2018-01-22赵起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关键词:校园法律学校

赵 起

(550025 贵州民族大学 贵州 贵阳)

一、“校园暴力”的基本内涵

(一)以“校园”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

这种强调界定校园暴力应该以学校为中心,详述为两种情况“校园内暴力说”和“校园被害人说”。

“校园内暴力说”主要是发生再校园之中。管晓静提出了校园暴力: “发生在校园里面的暴力行为。”[1]遇旻指出: “发生在校园里面的少数学生出于变现自己、控制其他同学等动机,总是欺负那些懦弱且胆小的同学,来满足在自己虚荣心的行为。”[2]

“校园被害人说”则指出其扰乱学校正常教学和秩序的行为。如严琪华的定义: “此种暴力指某些学生使用恶劣暴力方法,破坏校园的良好学习氛围且给学生们的正常生活构成严重威胁的种种活生生的案件。 ”[3]

(二)以“师生”为中心的校园暴力界定模式

“被害人说”指出校园暴力是以学校的老师和学生们作为被害人的行为。例如雷衡生指出:“校内外产生的一些不良学生侵犯同学的人身,财产的行为。”[4]

“加害人说”则指出由不良学生进行的殴打,羞辱其他同学是校园暴力。如严静指出:“未成年学生以校园为背景,凭借学生个人的某些力量或凭借着具有相当程度威胁性的器械进行的危险行为方式,对其他同学或学校内的设施进行破坏并满足自己心里上的快感的行为。”[5]

二、法与道德

(一)法律适用的必要性

基于“校园暴力”事件的成因源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如家庭,学校,互联网,因为自身发展的不同问题。因此当在校园生活中出现任何不能解决的问题时应该是找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处理,严重的问题甚至可以诉诸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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