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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民事诉讼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期
关键词:民事诉讼法诉讼法裁量权

吴 蓉

(211200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江苏 南京)

一、《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概述

(一)《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

1.《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应当诚实、守信用,正当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当事人在进行各种活动中应讲信用,遵守诺言,诚实不欺,在追求自身利益的同时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平衡。诚实信用原则作为一种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本身不直接涉及民事主体具体的权利义务,其性质具有高度的抽象性,自然也就会产生模糊性。诚信原则的内涵和外延因此也都不具有确定性。

2.《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特征

(1)补充性。《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补充性是指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作为法律的补充对法律关系的内部的相关漏洞进行修补。

(2)不确定性。《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确定性是指当法律的具体规定中有不足的时候,该原则可以进行对这项规定进行一定的补救。

(3)平衡性。《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性是指法官进行审判时有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来平衡法律带来的不公之处。

二、《民事诉讼法》诚实信用的必要性

(一)民事诉讼中存在大量违背道德的现象

在查看以往的很多的民事诉讼案件时,不难发现有很多案件都存在法院裁判时法律事实与客观真实相背离的判决。譬如有犯罪分子会利用自己保管公章的便利去编造和伪造借条或者时寻找未留存直接证据中的漏洞为突破口进行恶意的起诉。如何规范这类现象呢?这不仅需要外部各部门的积极监督,更需要相关单位内部工作人员的自我监督。分析我国的大部分司法案件,大部分案件的司法操作总体来说都是公平、公正的,但其中也有令人失望的案例。譬如存在个别法官接受被告人的贿赂而做出违反被害者利益的判决;也存在检察机关为了追求自身的利益,协助被告人伪造证据的情况。我们应该将道德作为法律的辅助,将道德义务升华为法律义务,为全面实现公平、正义提供帮助。

(二)立法中不存在制裁恶意诉讼的漏洞

当今社会因为人与人竞争越来越激烈而变得更加复杂,有的人会为了更快地获得更大的利益而选择不择手段,违背自己的良心与品格。在我国的民事实体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恶意诉讼如何进行判决,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后果顶多就是驳回诉讼,并不会得到相应的惩罚,这将大大的减少当事人进行恶意诉讼的法律风险,而在这小小的法律风险面前,巨大利益会显得更加诱人,让人前赴后继。这种当事人恶意诉讼行为在没有得到惩处时却给对社会带来了严重的后果,不仅会破坏法律的秩序和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还会造成审判程序的严重紊乱,浪费国家的司法资源,使得司法失去权威性,破坏人民法院在人民心中的公信力,使得我国司法界失去公平与正义。

(三)法官的行为缺乏诚信

法官拥有自由裁量权带来了很多的影响,当然这些影响是有利有弊的。综观我国当下司法界的全局,中国司法的能动性,不仅自身的发展还存在很多的不尽人意之处,并且在诉讼程序中的适用存在着大量的缺陷。法官缺乏诚信的行为也越来越多,这已经成为了中国司法能动性改革发展遇到的最首要也是最大的障碍。譬如,法官会没有按照法律规定通知当事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通知人员组成合议庭,使得当事人的反诉权被非法剥夺;没有给当事人合理的、平等的举证期限;滥用自身的权利包括审判权、执行权、强制权等等。存在的这些现象会直接损害到司法的权威,破坏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四)诉讼及审判改革与实践的需要

从以往我国的审判方式改革来看,均是在逐步将当事人在审判程序中的主体地位强化和提高,使得其诉讼程序参与权得到加强,但对当事人到底能否能恰当把握和运用自身的权利并没有过多地关注。因此要在发挥其他制度的作用的同时,要采用已经可以作为法律准则使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去进行诉讼和审判,这样既确保发挥了法官的能动性和创造性,同时也使法官行使审判权时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也尊重和保障了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诚信信用原则是我国诉讼及审判的改革与实践中所不可或缺的,引领着诉讼及审判改革与实践走上正确的道路,使我国的司法界变得更加公平与正义。

三、如何更好地运用《民事诉讼法》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完善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机制的规定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存在着某些诉讼行为并没有进行明确规定的情况,如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对伪造、毁灭重要证据等妨害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进行何种制裁,从而没有办法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诚实信用原则只有在法律没有规范某些非诚实信用的诉讼行为时,才有可以适用的余地。因此,这就需要法官发挥诚实信用的精神,根据不同诉讼行为进行具体的审判,但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还没有明确这种适用的具体机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纵观他国的司法案件,存在法官运用诚实信用的原理或法理审判案件,做出案件判决时也会标注出相关司法解释,作为一种具体的指导原则,能够引导人们通过具体案件来了解诚实信用的深刻含义,从而可以在今后遇到此类诉讼行为时能够预测到法律后果。因此,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法》中得到了确立,但是如果没有完善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机制,仅仅倚仗着一支条文来要求诚实信用,像滥用诉讼权这种违反诚实信用的诉讼行为就无法得到控制。

(二)完善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形态的规定

对于完善诚信原则的具体适用形态的规定这方面,许多国内外学者都发表了各种观点,一般的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当事人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以及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法律关系,而具体适用形态包含三个方面:一是排除不正当形成的诉讼状态,当事人发现对方当事人为了追求个人利益,发现法律漏洞而采用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恶意妨碍其正常实施诉讼行为时,可以使用自己的权利进行异议,也可以通过法院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其进行否定;第二是禁反言,当事人为了掩盖自己的过错,会发生前后不一致的诉讼行为,会对对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对待,损害对方当事人的利益;第三是禁止滥用诉讼权,当事人以不正当理由去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自己的权利。完善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适用形态的有关规定,可以加强诚实信用原则的确定性,从而能够更好地发挥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

(三)规范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

法官的行为会引起人们对其是否诚实信用的质疑,很大程分是因为为了弥补法律漏洞而赋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同时,却没有严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海外实际案件中会鼓励法官与学者进行洽谈和商议,从而防止法官会对法律产生误读,使得法官使用自由裁量权会朝正确的方向发展。我国司法界也可以借鉴这个经验,目前我国也有法院、检察院进行这种实践,譬如聘请教授、学者为专家,专门对一些案件进行指导、分析、辩论,这将对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带来积极作用。当然,在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的同时,也要限制他们对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强化法官的职业素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并且要建立对法官的考核机制,根据考核的结果去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使用,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规定程序下受到一定程度的制约,从而能够合理的发挥自由裁量权,从而可以使诚实信用原则真正的能够对法官产生制约。也可以给予群众一定的途径,让他们在发现法官没有合理使用自由裁量权时,能够将其反映给社会公众及相应的检察机关,从而能够维护自身的利益,让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充分发挥作用。

(四)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惩处机制

若想诚实信用原则得到真正的落实,使诚实信用原则能够对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行为的产生约束,使其能够严格地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使其在实际操作中发挥真正的作用,就有必要设置、完善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后的惩处机制,使行为人能吃到自己不当行为的恶果。这种惩处机制也要进行详细的规定,获得的不法利益越多,所受到的惩处也应相应增多,并且这种惩处也要得到确实的执行。当事人为了追求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而去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这种利益就不应该获得,若这种行为还给对方当事人或法院或其他诉讼参与人带来了一定损失,那么就要给予方当事人或法院或其他诉讼参与人一定的补助。同样的,如果法院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做出不恰当的行为,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利益带来伤害,也要自行对其进行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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