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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信用体系的构建研究

2018-01-22高云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关键词:市场经济体系活动

高 云

(161100 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 黑龙江 齐齐哈尔)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概述

所谓的民商法信用,是指第三方对民事行为人偿还索赔能力、履行义务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后所确定的可信赖程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活跃性不断增强,并且日趋复杂,构建完善的民商法信用体系已经刻不容缓。

二、构建民商法信用体系的主要难题

(一)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依据不完善

依据我国现阶段的实行的《民法通则》第4条之基本规定可知,诚实守信原则可以从学理角度被认为是所有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保险法》之中更是将诚实守信原则最大化,将其与自愿、守法等原则单独并列规定,由此可见诚实守信原则在我国法律之中已经被确立。除此之外,《合同法》第6条以及第42条规定之中也明确指出,参与社会活动的当事人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倘若其在履行义务或者行使权力的过程中违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则需要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证券法》中的第4条规定也体现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其对于双方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都做出了基本规定,以上皆表明了我国法律对于诚实守信原则的重视。虽然民商法在一定程度之上承认并且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其也在实践之中对于保护民事活动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该原则并没有在相关法律之中明确相应地位,依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以《合同法》为例,现行《合同法》没有对事情变更原则进行体现:倘若处于事情变更情况之下,仍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对合同条款进行变更,将增加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解释难度,对于信用体系的构建起到消极作用,此问题在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尤为凸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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