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商法上的外观主义
2018-01-22张佳婧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22期
关键词:法律
张佳婧
(100088 中国政法大学 北京)
目前我国相关学者专家对于外观主义的研究力度尽管很大,但是由于我国接触的较晚,仍然对其认识与理解程度十分有限。外观主义在民商法中存在的意义十分重大,能够发挥保护交易安全的重要作用。
一、外观主义含义
专家学者们对于外观主义的认识与理解程度有着相似之处,到与此同时也会出现背道而驰的情况。他们的共同点就是外观主义的存在目的相同,即保护交易安全。那么如何解释它能够保护安全交易呢?外观主义保护相对人对交易中重要事项的信赖,之所以能够信赖人是因为行为人本身具有一定经济基础,这是外部表现形式的一种。当然如果将外观主义说作丝毫不讲情意,这是一种错误或者片面的说法。因为这完全是通过合理的推定以增强当事人的责任感,从而使交易安全得到保护,这是以另一种形式来表现它的情意。
二、民商法中外观主义的表现类型
1.动产善意取得
权利外观基础中重要表现的一项就是占有。世界各国都予以高度的重视,其中以德国为例,当善意取得情况出现时,德国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占有具有所有权的推定效益。因此,作为动产担保权的质权只能够通过设立的方式获取,而不能够通过转让方式便宜取得。我国并没有像德国一样拥有明文规定能够指出占有的具体形式。假如占有能够推定到各种形式,那么没有办法去判定占有权利属于哪一种,占有人会通过各种方法宣称自己拥有占有的权利。……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