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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准离婚判决的不当性及诉讼程序的改革启示

2018-01-22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8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感情特性

赵 超

(210000 南京大学法学院 江苏 南京)

随着法律不断完善,法院对离婚诉讼的要求极为严格,原告方需要提出明确有利的证据向法院证明婚姻无法继续,否则法院均不予离婚判决。但是在实际案件审理中,如果以证据不足判定不能离婚,对原被告双方均陷入将于,大部分无法进行有效和解,相反的是刺激双方出现更大的矛盾,无法调和,以至于禁止期过后仍会再次提起离婚申诉,造成司法及社会无端成本浪费。因此本研究提出观点,认为对原被告双方第一次诉讼提出的不予离婚判决均缺少客观理论依据,仅仅以感情破裂对其进行判定缺乏全面性和可行性[1]。可给与一定中止期,也可以说为冷静期,冷静期过后仍无法调和者可对其进行判决离婚并在判决后不可再次上诉。另外针对感情劈裂的一方证词予以废除,要求双方统一,以“调解无效,准许离婚”的原则。

一、关于婚姻感情的内容与特点

1.婚姻感情的内容

婚姻关系具被特殊性质,法律关系复杂。婚姻法律关系以感情为基础。而感情则是人与人之间的内在精神,无法具体体现。如双方无法以感情作为共同生活的纽带,那么婚姻关系将不能检修稳定,面临离婚。婚姻以良好的感情基础为依托,良好的感情需要双方共同努力。正因如此,婚姻关系中一方面无法独立完成,需两方达成统一意见。当然反之发现,如果婚姻一方无法继续维持感情或者不愿付出感情,那么婚姻维持的基础纽带随之消失。

2.婚姻感情的特点

首先存在抽象性,简单来说感情作为人们的一种心理情绪波动,无法采用物化证据形容,具有抽象特性。其次具有共同性,这是因为感情以及婚姻需要双方共同维持,一旦一方放弃则无法继续进行。然后为排他性,这种特性要求婚姻是夫妻双方的事,与他人无关。第四为隐私性,这种夫妻感情或者生活只是两者之间的私事,属于隐私保护范围内,隐私特性致使离婚诉讼证据提供的物化证据存在一定的思维盲点,无法正常实现。最后则为可变特性,这种特性是因为自身观念以及思维变化随着外在或者内在思维变化而随之改变,夫妻之间的沟通、认可或者交流都会随之转变,以至于整个婚姻感情发生本质性转变,上述特殊性质要求婚姻诉讼具有特殊性[2]。

二、判决不准离婚的逻辑和法律矛盾

法院无法对破裂婚姻进行全面客观判定,调解后并无效果的原被告,如不判离则不符合事实和法律要求。逻辑上分析发现,夫妻间存在感情基础,不会提出离婚请求,如果一方提出诉讼离婚说明自身感情不存在。再者感情是夫妻之间的情感联系,具有排他以及隐私的特性,不足外人道也,何况是法院判决人员,这样不符合事实和逻辑思维。婚姻法中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也就是说各方努力调解,了解事实但仍无效则判离。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婚姻中的13种情况加以分析,角度较为极端,但并不是说感情破裂就一定出现激烈矛盾,这种以极端方式判离的方式有违常理,不仅没有道德依据还无此必要。最后法院认为如果经过半年冷静期和调解期后仍坚持离婚时更加充分说明以上观点存在矛盾。

三、完善婚姻诉讼的对策

1.诉讼程度内确定离婚准备时间

离婚诉讼程度明确规定6个月时间为准备期,并且将感情破裂举证程序予以废除。协调6个月无效后可直接宣布离婚判决。本人认为法院对离婚诉讼程序进行改革,将程序化结论作为最终判决依据,废除以往感情破裂这种缺乏法律依据和逻辑的依据,转变为实质性的依据具有可信度。

首先,将离婚准备时间设定为6个月主要是依照民诉法111条第七项的内容以及相关的司法实践经验。这是因为判决不离婚的原被告在6个月后可再次上诉,再次上诉法院基本判离,这表示调解无效,婚姻关系确实难以维持。

其次,是因为6个月期限足以让原被告考虑婚姻动向,做出准确判断,该期限作为法院判决的重要内容也是前提条件,应在审理期限内加以判定。

再次,离婚准备也就是冷静期内,法院可对原告提出思考离婚消极后果对子女的影响。以子女为纽带力求挽回几率。

然后,在以上观点基础上,如果起诉离婚案件举证完成后即刻进行调解,调解无效则开始6个月冷静期,并确定下次开庭时间。6个月期满再次审判仍坚持离婚可判离,但是其子女抚养及财产分配需进一步审理[3]。

2.民事诉讼法针对离婚案件一审其可进行适当延长

以上分析诉讼内容的变革方案均可依照目前现有的民事诉讼案件流程加以分析。

首先,针对上述内容,全方位思考离婚材料准备,送达,财产举证等时间,而针对上述准备时间进行分析发现,完成整个诉讼的时间一般为8个月左右,而民法则明确规定为6个月,如出现特殊情况可酌情延长6个月,如继续延长则需上报更高级别进行审批。那么整个审理时间均不受法律约束。

其次,婚姻是否出现劈裂情况,仅仅是一个感觉或者说感情问题,而法院人员判定时缺少依据,破裂问题依然不存在法律障碍。

综上所述,使用改进式审判模式不仅改变了以往模式时间长,无端浪费人力物力的现实,但是并未缩短原被告冷静期时间,这就从根本上避免因冲动或者缺乏理性思考做出的决定的现象,原被告都可在足够的时间内对婚姻做出理性判定,对原被告隐私进行保护,节约各方成本,减少无端浪费,提升证据可信度,简化审判流程。优势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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