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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形势下案件管理工作职能定位探析

2018-01-22纪德强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8期
关键词:办案职能案件

纪德强

(250099 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山东 济南)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提出的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进一步健全检察机关内部监督制约体系,确保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不断强化内部监督制约、强化执法办案质量管理、强化服务保障检察工作科学发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面总结各地案件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行案件管理机制改革,不断健全完善对检察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进一步增强对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监督力度,促进了规范执法、文明执法。

一、案件管理部门与业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职能定位

加强案件管理工作是检察机关在新形势、新任务下对办理案件、管理案件进行机制改革的一项工作内容,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科学化、透明化、规范化,有助于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和提高办案质量效率。案管部门管理与业务部门管理不是取代关系,而是集约、统筹、科学整合的关系,既要充分考虑案管工作实际需要,加强与业务部门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又要认真履行监督制约职责,确保办案质量,促进规范化执法。

案件管理的主要目的在于强化对案件办理工作的监督和管理,案件集中管理既要与案件办理相分离,又必须协调统一,不能搞两张皮,影响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科学定位了案件管理部门的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各项职能,其中管理、监督工作是基本职能,服务、参谋是管理、监督职能的体现和延伸。

二、管理、监督、服务、参谋之间的辩证关系

在实际工作中,管理、监督、服务、参谋四项职能不断地渗透在各个业务板块中,其职能相辅相成、相互联系。管理是方法、监督是目的、服务是手段、参谋是结果。四者相互渗透又各有侧重。

1.四项职能相辅相成

案管各项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承担事务性工作为前提,只有进行统一接收、受理、移送案件,才能严格把控案件进、出口,为监督职能和服务职能提供有力保障;只有对案件进行全方位的流程监控、定期对案件进行质量评查,才能为参谋职能的实现提供可靠的数据并对及时发现问题汇总上报;只有严把案件进出口、监控案件流转,才能为来访律师及其他申请人提供准确的信息查询,履行好服务职能。

2.四项职能相互渗透

对案件流转的监控,既要对办案节点的把握,进行案件管理,同时要对办案期限、法律文书使用、审批是否适当、案卡填录是否规范进行监控。如此即同时履行了管理职能与监督职能,两者不可分割。服务职能与参谋职能的履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管理的作用,服务职能与参谋职能以管理职能及监督为基础,只有监管职能履行得好,服务与参谋职能才能顺利进行。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服务职能可以分为为群众服务、为办案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而为领导决策服务就是参谋职能的体现。参谋职能的实现必须依据统计的分析,这一定程度上又发挥了管理职能。因此,四项职能相互渗透、不可分割。但是各职能又有自身的作用及特点。

3.四项职能各有侧重

管理职能侧重规范,通过受理、案卡填录、文书使用、合理审批等规范执法权;监督职能侧重防止错误发生,加强案件审查监督,确保办案质量;服务职能侧重服务,对事务性工作的集中快速处理,提高了检察机关的服务水平,保障了律师及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的实现,有利于办案活动的高效运行;参谋职能侧重分析研判案件数据信息,汇总、报告发现的问题及新动向,为领导决策提供有力的参考建议。

三、新形势下统领案件管理工作创新发展的核心职能。

随着案管工作的开展,现已形成集中管理模式,流程监控工作已实现全案重点节点监控,案件信息公开系统、律师网上预约系统、电子卷宗系统已上线运行并正常运转,统计系统已并入统一业务系统,各系统间的配合日趋流畅。为了解决职能履行中出现的问题,新形势下必须要明确以监督职能为案管的核心职能,更好地开展各项业务。

案件管理工作,本质上讲是一项新的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因此,案管部门的存在就应以监督职能为核心,其他三项为辅助,全面监督全部案件的流转、办理状态,以全面提高办案质量。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服务也是一种监督,应充分发挥服务职能

如前文所述,因案件的集中管理,大量事务性工作由案管部门完成,变身为各大业务科室的“大内勤”。当履行监督职能时,出现业务科室对指出的问题不重视、不修改的情况,使案管部门很多工作无法进行,之后逐渐改变方式方法,其服务职能减弱,不断加强监督力度,又使得业务部门逐渐形成了抵触心理;因绩效考核未以案管日常监督数据为参考数据,案管的监督变得毫无力度,业务部门不理会案管部门所反馈的问题。应该明确的是服务也是一种监督,在服务过程中应同时履行监督职能。通过案件查询、对重要办案节点的掌握、监控案件流程等方法对案件进行办案期限、质量评查等来实现监督职能,减少不必要的摩擦。服务的好,才能监控的好,改变业务科室观念,消除其抵触心理,工作才能顺利进行。

2.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监督模式,充分发挥监督职能

案件监督管理模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利用上级对下级领导的权威来开展监督工作,由领导直接负责和管理,称之为“权威性监督”。这种自上而下的监督模式,以严格执法规范和提升办案质量为主要目的。另一种旨在解决案多人少矛盾相对突出的问题而开展的所谓集约化科学管理模式,称之为“服务型监督”。这种自下而上的模式,以提升工作效率和提高办案质量为主要内容。选择何种监督方式,必须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决定,否则无法达到较好监督的效果。

3.履行监督职能,应注重“度”的把握

首先,注意干预的程度,禁止在案件办理过程“指手画脚”。监督职能的实质是对案件进行质量审核、提高办案质量,不能以此为名,强制、干预案件的办理走向。其次,要灵活把握监控的力度,松紧适中。在监督过程中,案件流转应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照系统内设置的条线操作。但应注意根据法律规定设置的系统条线与实际执法办案中的差距,以服务办案为目的,对系统内执法办案过程的僵硬性进行合法的人性化处理,使之更加适合实际办案需要,提高案件管理过程中执法办案的适应性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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