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裁决的裁定撤销
2018-01-22胡啸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程序
胡 啸
(100000 文化部海外文化设施建设管理中心监督处 北京)
一、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律依据
撤销涉外仲裁应以《仲裁法》第七十条为法律依据,而不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二款。理由如下:①《仲裁法》第七章是针对涉外仲裁所作的特别规定,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仅是对一般国内仲裁所作的规定。如果撤销涉外仲裁裁决一律可适用第五十八条,立法者就没有必要再作出第七十条的特别规定。②比较《民诉法》第二百一十七条和仲裁法第五十八条,不难看出申请撤销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要比申请不予执行国内仲裁裁决的条件相对严格。这种差异,反映了我国仲裁制度的变化方向和趋势,即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减少国家权力对于民商事领域的干预。由此,无论是从立法原意还是法律逻辑上看,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都不应超过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法定事由,即不能超过《民诉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故撤销涉外仲裁裁决就不能以《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为根据,因为后者的范围,较之前者要大得多。③有人提出,若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问题不能适用《仲裁法第》五十八条,即意味着法院不能以公共利益受损而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也不能成立。仲裁裁决是否违背社会公共利益,是法院在审理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时应主动审查的事项,是国家干预原则的体现,它不以当事人是否提出为前提。……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