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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2018-01-22王世彦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8期

王世彦 陈 饰

(445000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 恩施)

一、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定义及内涵

“附条件不起诉是指对于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但情节较轻的犯罪嫌疑人,附条件和附期限地暂时不予起诉,后根据被不起诉人的表现来决定是否终止诉讼程序”。

1.非终结程序

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同于检察机关的起诉、不起诉决定,即使作出也并不意味着该案已完全诉讼终结,而是一个暂停状态,且该案最终处理有两种可能性:起诉、不起诉。

2.考察期限可调

《刑诉法》规定,对被附条件不起诉人有6个月至12个月的考验期,如果有轻微违反“条件”的,可以适时延长考验期以示惩戒且进一步考验;如表现良好且有突出成绩证实,也可以适时缩短其考验期,提前结束被管束的期限,真正重获自由回归社会。

3.当事人无部分权利可行使

附条件不起诉的前置程序之一——征询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被害人及其委托的人、公安机关等的意见,且规定如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同意该决定,则不能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而是直接向法院提起公诉;一经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检察机关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后,未成年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再有申诉权。

二、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做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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