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行政强制执行之程序合法
2018-01-22陈灿权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8期
关键词:程序
陈灿权
(510320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 广东 广州)
案例分析:
“无锡市建设局于2013年4月16日做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裁决拆迁人支付给计某某房屋拆迁补偿款607587元,计某某应当自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办妥搬迁手续,腾空该房屋。无锡市建设局于2014年4月11日做出并送达《催告书》,催告其履行搬迁义务。因计某某未履行搬迁义务,无锡市建设局向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23日做出行政裁定书,裁定对《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裁决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市政府组织实施。2014年10月9日,市政府组织实施了强制拆迁。原告对市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不服,起诉至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案原告计某某与被告无锡市人民政府就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产生了争议,因此,本案的事实归类应为行政强制执行纠纷,计某某为行政相对人,无锡市人民政府为行政主体。
首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无锡市建设局的强制执行申请后,经审查作出裁定,准予执行,由市政府组织实施。因此无锡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强制执行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和权限。
既然无锡市人民政府具有强制执行的主体资格,因此,本案的问题,也是本案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无锡市人民政府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程序是否合法,这也是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时所必须要查明的关键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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