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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卡消费:当心优惠外表下暗涌的风险

2018-01-22岩玫森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23期
关键词:承租方肖某预付卡

□ 岩玫森

为招揽顾客,许多经营者在推出办卡消费时,往往都会打出优惠旗号。事实上,优惠的外表下却常常暗涌着风险。

餐饮优惠办卡:竟然没有资质

【案例】2018年初,一家酒店打出了“元旦办卡大优惠活动”:只要购买一张价值5000元的预付卡,就可以享受到10000元的消费,且消费次数不限。刚刚搬到附近上班的胡女士为解决一日三餐,在品尝酒店手艺之后,购买了一张卡。谁知,酒店的服务越来越差,厨艺每况愈下,甚至由于卫生问题不时有人餐后出现不适。原来,酒店当初的大厨是临时借用的,甚至还是无照经营,根本无法保证就餐安全。

【点评】《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餐饮服务实行许可制度。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并依法承担餐饮服务的食品安全责任。”“餐饮服务,指通过即时制作加工、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服务活动。”即酒店的无资质经营明显与之相违。在此情况下,其和胡女士的预付卡优惠消费合同当属无效,胡女士因而有权要求返还款项。此案的教训在于:为保障自身健康,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在办理餐饮优惠卡时,不妨查看经营者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等相应证件。

开业优惠办卡:八字还没一撇

【案例】2018年4月,肖某租赁一家健身公司一角开办“减肥俱乐部”,并发布广告称:只要在开业前一个月办理优惠卡,便可享受2折优惠,即20000元的年卡,只需4000元。被广告和优惠吸引的岳女士,当即购买了一张。可在指定开张之日,俱乐部却空无一人。健身公司告知:因出现难于调和的纠纷,肖某已与其解除租赁合同,且去向不明。“我的办卡费用该向谁索要?”胡女士提出了心中的疑问。

【点评】《租赁柜台经营活动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承租方的经营行为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消费者可以向承租方要求赔偿;柜台租赁合同期后,也可以向出租方要求赔偿。”鉴于其中的柜台租赁经营是指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商户(出租方),将自有或者自用的部分商业柜台及相关的营业场地和设施交由其他商业企业、生产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承租方)从事经营活动,并收取租金的行为,意味着健身公司与肖某因符合对应要件,决定了健身公司难辞其咎。本案的教训是:开业前,消费者大多对商家一无所知,无法准确预测经营状况,受损风险无疑更大,故应尽量不办卡。

多种优惠办卡:其实都是忽悠

【案例】2018年5月13日,叶女士偶尔看到一家理发店的广告:只要购买5000元的年卡,即可享受免费洗头12次,免费头皮护理一次,免费设计发型,烫发、剪发、染发七折等10项优惠。在服务生的一再保证下,叶女士购买了一张。但当她次日前往消费时,却被告知优惠的条件是至少必须“拉”5人前来办卡。感觉被愚弄的叶女士当即要求退款,但被理发店以“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为由拒绝。

【点评】《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中均已明确规定,经营者作为发卡人有义务书面告知消费者预付卡协议的详尽内容,并征得其同意。《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也表明“一经售出,概不退卡”之类的格式合同因属霸王条款而无效。即鉴于理发店当初没有提出优惠条件,甚至即使明确了优惠条件,也必须退卡退款。本案的教训在于:办卡时,不要盲目相信商家的宣传。而应保持高度理性,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要求商家在合同中写明承诺事项与条件,在对合同内容没有疑义且心中有数后,再去办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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