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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分置”下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制度供给

2018-01-21杨红朝

江苏农业科学 2018年20期
关键词:抵押融资制度

杨红朝

(河南农业大学文法学院,河南郑州 450046)

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指出,完善“三权分置”制度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基本方向。农地“三权分置”是承继土地承包经营权与土地集体所有权“两权分离”家庭承包责任制农村土地改革基础上的再次制度创新[1]。党的十九大报告把“完善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与“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并列,从三者逻辑关系来看,承包地“三权”分置制度的完善是农地制度深化改革和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完善的实现途径。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推进和法权诉求,势必会影响到我国农业发展方式的转型和农民未来的走向问题。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政策上明确,赋予农民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农地权利“三权分置”语境下建构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制度。在此之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相关职能部门颁布了多个关于农地“三权分置”制度完善与承包土地经营权抵押融资的相关文件,主要是指2015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深化农村改革综合性实施方案》;2015年8月,《国务院关于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指导意见》;2016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等五部委颁布的《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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