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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和现行法律规范与法学研究

2018-01-21谌英

中国医药指南 2018年2期
关键词:法律服务

谌 英

(辽宁省辽阳市中心医院,辽宁 辽阳 111000)

医患法律关系是医患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医患法律关系也是根据现行法律规范(不仅限于医疗法律法规)建立起来的医患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大要素[1],具有一般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但是,医患法律关系具有自身的特殊性也不容置疑,正确理解和把握医患法律关系的特殊性,使医者和患者都能正确地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对于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具有重要现实意义。笔者意在从法理的角度对此做一些肤浅的探讨。

1 医患法律关系主体的复合性

1.1 医方主体的复合性: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是医患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在医患法律关系中依法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从医患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角度来看,医患合同关系的主体就是医疗机构和患者。也就是说,医疗服务合同中,只有医疗机构和患者才有资格成为主体,患者的关系人不是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医疗机构内的医务人员也不能成为医疗服务合同的主体。但是,根据现有的法律规定,作为医患法律关系的主体的医方又不仅仅指医疗机构,还包括医护人员,医疗服务合同虽然是患方与医疗机构为主体一方所签定,而不是与医疗机构内的一个或几个医务人员之间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医务人员不能以合同主体的身份参与医疗服务合同。但是,医务人员又是代表医院向患者方履行义务的实际执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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