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畜牧业经营主体扶持政策效果分析
2018-01-21王惠李捷王琼马永仁新疆畜牧科学院畜牧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
中国畜牧业 2018年7期
文│王惠 李捷 王琼 马永仁(新疆畜牧科学院畜牧业经济与信息研究所)
自十八大首次提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之后,连续5年的中央1号文件都先后强调要积极培育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强化农业社会化服务,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由此可见,培育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不仅是农牧民分享产品产后加工、流通增值利润、增加收入的有效途径,也是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新疆如何在经济增速放缓背景下继续强化牧业基础地位、促进牧民持续增收,必须破解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新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概况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既涵盖了为产前、产中和产后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农民经济人等,也包括了畜牧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是顺应现代畜牧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而生的一种跨产业、跨行业的新型合作与融合。随着新疆畜牧业经营体系的不断发展,已形成了以牧户、养殖大户和家庭牧场为基础,以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为支撑的新型牧业经营主体。
二、新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已成为产业政策支持的新实体
1.对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政策引导力度不断加大。自2007年以来.国家陆续出台了多项扶持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归纳起来大致可分为十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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