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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既遂标准

2018-01-19徐跃飞

课程教育研究·上 2017年50期

【摘要】“构成要件说”之犯罪既遂标准建立在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既遂模式上不科学。“构成要件说”混淆了犯罪构成与犯罪形态两个不同的范畴。“构成要件说”之危险犯就是既遂犯的观点不能自圆其说。“构成要件说”之危险犯实质是未遂犯,实害犯是危险犯的既遂犯。

【关键词】犯罪既遂 构成要件说 质疑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50-0041-02

一、“构成要件说”建立的标准不科学

在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当中,规定了400余种具体犯罪,也就是说,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存在着400余种犯罪行为。那么,我们能不能说,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400余种犯罪既遂的情形。很显然这种说法是不能成立的。因为根据犯罪停止形态理论,犯罪的停止形态只存在于部分直接故意犯罪中,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均不存在犯罪的停止形态。而在我国刑法分则中规定了大量的过失犯罪,而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既遂未遂问题,故由此可以排除我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犯罪是以犯罪既遂形态为标准规定的论断。

实际上,我国刑法分则立法采用的是犯罪成立模式与犯罪既遂模式并用的混合模式。我国刑法分则对所有过失犯罪在立法上均采用犯罪成立模式,如我国刑法第235条规定的过失致人重伤罪,行为人因过失行为致使他人重伤则构成犯罪,没有出现他人重伤的结果则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在故意犯罪中,我国刑法对结果犯、数额犯、情节犯的立法规定既可以认为是采用犯罪成立模式也可以认为是采用犯罪既遂模式,因为对于这些犯罪来说,刑法条文的规定既是其成立犯罪的标准,也是其犯罪既遂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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