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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文物保护与文物保护意识之间的关系

2018-01-18宋存国

北方文学·上旬 2017年36期
关键词:文物保护关系

宋存国

摘要:自改革开放以来,文物保护工作便受到了国家与人民的高度关注与重视,《文物保护法》的出台,标志着文物管理已经成为一项国家行为。这样的背景下,全社会都在积极推广与普及文物保护意识,这充分体现了社会大众对文化的尊重及对公共性文物保护的重视,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各级政府不断提高文物保护力度,使得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与良好的成绩。本篇论文中,笔者主要探讨了文物保护的相关知识,并分析了文物保护与文物保护意识的关系,以供参考。

关键词: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意识;关系

文物保护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为了切实做好文物保护工作,不仅需要各级政府、文物部门及文物保护相关部门的力量,更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为此,必须深入贯彻、切实落实《文物保护法》、《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全面提高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

一、浅析文物与文物保护

文物是历史发展过程中人们所创造的文化遗存,是漫长历史长河中的幸存者,是悠久历史的载体,是灿烂文化的象征,是一个民族用实物书写的历史[1]。文物具有历史性、不可再生性以及脆弱性等特征。首先,文物的历史性。文物是一定历史时期下人类活动的产物,基于这样的原因,每一件文物,都蕴涵着当时背景下文化、习俗、政治、经济等方面的信息。文物承载着丰富的历史信息,历史文化内涵博大精深,所以说,文物有着非常重要的科学价值、历史价值以及艺术价值。其次,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文物的历史性特征,决定着文物的不可再生性。文物是重要的历史文化遗产,每一件文物,均包含着特定的历史信息与文化内涵,每一件文物的产生,均有着其自身独特的历史背景与社会背景。因此,一旦文物出现损失,便是不可挽回的、绝对的损失,由此可见,每一件文物都弥足珍贵。最后,文物的脆弱性。文物是历史长河中的幸存者,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岁月,大多数长期遭受自然侵蚀,或者是受到人为损坏,因此,文物是十分脆弱的、极易发生损坏的物品[2]。基于文物的历史性、不可再生性以及脆弱性等特征,为了使文物长久保存下来,就要精心呵护文物,这就需要文物保护。文物保护指的是,国家通过行政、法律、教育、经济以及科技等手段,有效协调国家各部门、人民群众、各社会团体与文物保护之间的关系,并通过综合治理、全面规划等手段,预防、制止文物遭受自然力的损害以及人为破坏,从而达到文物保护的目标。

二、浅析文物保护与文物保护意识的关系

文物保护指的是,国家通过采取各种有效的手段,来保护中国境内的所有文物。《文物保护法》中,明确提出了我国文物工作的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文物保护法》使得我国的文物管理与文物保护工作有法可依,国家法律框架内,文物可以得到有效保护。但实践证明,文物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工作,在文物保护工作的实际开展过程中,时常会受到人为因素、自然因素造成的影响与阻碍,导致文物的毁坏、文物的流失,这就给我国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自然风化、腐蚀是自然因素导致文物毁坏的主要原因,而人为破坏文物的原因在于,其缺乏文物保护意识,使得许多珍贵文物被偷运出境,导致我国文物大量流失,除此之外,城市建设过程中,也有可能导致文物的破坏。如1992年津浦铁路济南站被拆、2012年梁思成林徽因故居被拆等等。全国文物普查结果显示,近30年我国消失的4万多处不可移动文物中,50%以上的是毁于各类建设活动[3]。除此之外,近年来屡屡发生的私自挖掘、走私文物、制售文物、盗卖文物、盗墓等行为,均显示出了人们文物保护意识的缺乏。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保护之间存在着密不可分的关系。文物保护意识是一种意识表现,是人类所独有的一种思想观念,而人的思想观念决定着其行为方向。也就是说,文物保护意识是人对保护文物的观念与思维方式,是一种思想观念,而文物保护是具有文物保护意识的人所采取的措施,是一种行為方式。文物保护意识、文物保护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人的文物保护意识的强弱,直接决定着人的文物保护行为的优劣。

三、文物保护的表现形式

文物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公共性文化事业,经过长时间的发展,文物保护逐渐从自发式、自觉式的文化传承转变为正在发展过程中的社会公共性文化事业。首先,国家意识。从国家方面来看,文物保护相关管理机构的设置,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命名,文物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高等院校文物保护学科的设置,均充分显示了文物保护在国家意识层面上的表现。其次,社会意识。从社会方面来看,文物保护被纳入到了社会发展计划之中、文物保护被纳入到了社会文化体制改革之中、社会文化传承体系的建立、文物保护知识体系的社会普及,均充分显示了文物保护在社会意识层面上的表现。再次,集体意识。文物的管理、收藏与研究,各种文物保护宣传培训学习活动的举办,文物保护奖励机制的设立等,均充分显示了文物保护在集体意识层面上的表现。最后,个人意识。文物的捐赠、向社会公开招聘文博志愿者、文博工作者文物保护职责的强化、文博工作者文物保护技能的提高,均充分显示了文物保护在个人意识层面上的表现。

四、结语

综上所述,为了确保文物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为了提高文物保护工作的有效性,必须重视文物保护意识的普及,强化全社会对文物保护的法律观念,增强全社会的文物保护意识,从而为文物保护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朱科巧.浅议遂昌发展旅游业与保护文物之间的关系[J].戏剧之家,2016(06):283-284.

[2]边质洁.基于实践的文物保护工作问题与对策研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4,11(32):184.

[3]陆斌.城市建设中的文物保护现状与对策[J].科技创新导报,2014,11(04):255.

(作者单位:濮阳市戚城文物景区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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