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赔偿利剑”保护绿水青山
2018-01-18
紫光阁 2018年1期
本刊记者
近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方案》)。从2018年1月1日起,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将追究赔偿责任。这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方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在试点基础上有哪些调整,环境保护部推进全国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重点是什么?记者专访了环境保护部政策法规司司长别涛,请他对《方案》进行解读。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的目的和进展
记者:《方案》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从先行试点进入全国试行的新阶段。该制度在全国试行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别涛:一是为弥补制度缺失。《宪法》《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即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但是在矿藏、水流、城市土地,国家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受到损害后,现有制度中缺乏索赔主体、程序等具体规定。二是为强化地方政府改善环境质量的主体责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根据《方案》的规定,由地方政府(省级、市地级)作为本行政区域的权利人,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违法者,要求其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通过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保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推进政府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三是为实现损害担责原则。《环境保护法》确立了“损害担责”的基本原则。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由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承担赔偿责任,修复受损生态环境,有助于破解“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买单”的困局,是损害担责原则在生态环境损害领域提出的具体解决方案。……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