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模以下养殖业污染治理问题的思考
2018-01-18李明霞
吉林农业 2018年21期
李明霞
(白山市畜牧总站,吉林白山134300)
随着《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的颁布实施,畜禽养殖污染治理工作不断深入推进,特别是划定畜禽禁养区后,禁养区内的畜禽养殖场逐步关停搬迁,禁养区外的规模养殖场通过污染治理设施设备的改造升级,有效提升了污染治理能力,规模养殖场的污染治理已经步入正轨,成效初步显现。然而,对于规模虽“小”,但数量庞大的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所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仍不容忽视,环保部门接待的信访案件也屡见不鲜。因此,如何有效防治规模以下养殖场的污染问题,值得深入的思考和探索,需要说明的是,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各地制定的规模标准有所不同,以吉林省为例,规模标准定为生猪年出栏300头、奶牛年存栏50头、肉牛年出栏50头、蛋鸡年存栏0.2万只、肉鸡年出栏0.5万只,其他种类畜禽按照比例折算。按照这个最低标准,不少养殖数量较多的场(户)都不在此规模标准范围内,但它们的分布范围广,数量多,所产生的粪便、污水、恶臭等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和河流造成的污染不容忽视,严重地影响了人们的正常生活。
这些规模以下养殖场(户)根据养殖数量和经营方式可分为两类,一类为专业户,养殖量相对较大,有固定的养殖场所,主要分布于城乡结合部或村屯周围,并以养殖收入作为主要经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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