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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隔离戒毒人员中伪装精神疾病的识别与处置

2018-01-17王思远李宁欧阳秀海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 2018年1期
关键词:管教戒毒精神障碍

王思远,李宁,欧阳秀海

(1.中南大学湘雅公共卫生学院,长沙410007;2.湖南省坪塘强制隔离戒毒所,长沙410208)

强制戒毒所是司法行政机关依照《禁毒法》和《戒毒条例》依法执行行政强制措施的重要场所,改造与反改造的问题一直比较突出。随着收治合成毒品滥用人群的增多,精神活性物质所致精神障碍的人群也逐步增多,伴随而来的伪病、诈病人数也明显增加,给场所的安全和管理秩序带了重大的影响。诈病人员往往故意模拟、夸大躯体疾病或精神疾病的症状,从而达到逃避教育学习、习艺劳动等正常戒治工作的目的[1]。而部分吸食合成毒品的戒毒人员在脱毒过程中也可以出现不同程度的精神症状,且具有一定的自愈性[2],这就为识别诈病带来不小的困难,易耗费大量诊疗资源,影响所内医疗秩序。笔者整理伪装精神疾病相关内容,以期为更好识别和管理这一情况提供思路。

1 伪装精神疾病的特点

伪装精神疾病人员均有各自的目的和企图,包括有:①骗取病休,逃避教育学习,或小病大养;②掩盖违纪行为或企图逃避、减轻处罚;③受到同寝或者管理人员的不公正待遇;④要求调换宿舍、工作岗位或逃避参加习艺劳动等。为降低执法风险和保护戒毒人员合法权益,诊断诈病应当以诈病者本人的坦白承认为依据,否则只能是拟诊。

滥用合成毒品的人员中,精神障碍的发病率明显高于一般人群,因此有过亲身患病经历或模拟对象,表演起来比躯体疾病的相似度要大一些。伪装精神病经常表现为痴呆、木僵、缄默、兴奋躁动、妄想、幻觉、乱溺或吃大小便等,而健忘、思维散漫、持续失眠等较为少见。归纳起来,伪装精神病有如下几种特征:(1)症状具有变化性。症状的发生与消失与其所处环境明显相关,在监控死角或者独处时,精神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在劳动教育较轻的改造单元,疾病的症状明显减轻或消失;(2)症状具有明显的夸张性。在视频监控或者民警讯问时出现明显暴力自伤却无明显伤痕行为,采用绝食或异常饮食行为吸引管教民警注意等;(3)不符合精神疾病的发生规律。主诉症状与神经系统体查存在明显矛盾,在民警或同寝戒毒人员中表现出截然不同的精神症状,或在安慰剂治疗后出现明显好转等;(4)主观强调自己有病。可以清晰的回忆自己的精神疾病就诊史或家族史,提供的精神疾病证明存在明显的伪造或矛盾;(5)对特定人群的敏感性。在主管的领导或鉴定医生面前症状表现明显,在对其行为采取忽视的管教民警面前表现得较为谨慎。

2 伪装精神疾病识别的要素

笔者在强制隔离戒毒所内精神障碍筛查诊疗工作中总结出“观、听、查、访、测”五步识别法[3]。通过观其行,发现日常生活中的异常迹象;听其言,缜密判断思维和意识状况;查其体,准确把握生理功能变化;访其家,深入了解个人家族精神疾病史;测其心,依靠心理量表把握其心理活动。在实际工作中,不但要准确把握五步识别法的方法和内容,同时作为管理民警,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在充分面谈了解其心理、精神状况基本情况的前提下,适当增加谈话教育和心理辅导次数。对疑似伪装精神疾病人员可以将其安排在专门的甄别观察病房中对其进行一至两周的观察,通过综合面谈、调取视频监控记录、同寝人员反馈等对其近期行为的前后一致性、真实性多角度多方位的全面了解。监管人员加强巡视和访谈,对于管理、监控、治疗等情况进行信息共享。

二是部分伪装精神疾病人员是因为心理情绪波动或受财产纠纷、家庭婚姻问题影响,企图采取伪装精神疾病形式获得所外就医,管教民警需积极告知其权利、义务和所外就医的条件与规定,打消其伪装精神疾病的企图,同时充分告知所内法律援助、亲情帮教等合法诉求表达途径,解决其后顾之忧。

3 伪装精神疾病的识破技巧

3.1 言语诱导

如一戒毒人员诈“被害妄想”,每日向民警讲述有人会在背后将其暗杀,终日惶恐。民警在观察的同时不经意的向其同寝或夹控人员悄声议论“一般冰毒导致的精神症状应该有幻嗅,也就是莫名奇妙的闻到像花香和海腥味等等异常味道,不应该表现为被追杀的样子,这样有可能不是真的。”结果在后来的讯问中该员主动报告其闻到了异常的气味,而对之前谈及的“被害妄想”则避而不谈。由于大多数戒毒人员对其表演的精神症状一知半解,再加上受到民警言语的影响,出现前后矛盾的症状,露出破绽。

3.2 安慰剂疗法

如一名戒毒人员因打架惧怕受到处分,因此伪装“精神障碍”,了解情况医生当着该学员的面给其开具了“治疗精神障碍效果极强”的维生素片剂,同时告知其带来看病的民警,该员属于精神障碍人员,可以免于处罚,同时应给以调换至其老乡寝室,便于精神康复。结果其精神症状短期内明显减轻。由于这类伪装精神疾病人员觉得目的已达到,便开始放松警惕,结果露出了马脚。

3.3 声东击西

如某戒毒人员入所时患有输尿管结石,偶尔发作。在某次应激事件后开始出现精神异常现象。于是在与其谈话时故意过分关注其输尿管结石的病情,使其觉得结石病很重,不经意间告知其输尿管结石一周内频繁发作就能申请所外就医。之后其精神症状好转,而结石症状明显加重。由于该学员认为其本身的输尿管结石可以达到预期的目的,而对其表演有一定的既往发作经验作为基础,表演精神症状又没有实际经验,因此主动放弃了伪装精神疾病的行为。

3.4 欲擒故纵

如某戒毒人员表现为行为异常同时缄默不语,同寝戒毒人员反映其在偶遇老乡时曾捎话给家属。管教民警在某次与其同寝人员不经意的谈话间说及“本想带他去外面精神病医院做鉴定,申请所外就医,但是他沉默不语,带出去不说话医生也不会下诊断,只能等他能开口说话了再带出去做鉴定。”不久之后,该员开始主动跟同寝人员讲述其看到和听到的幻觉,言语情况明显恢复,思维清晰,其伪装精神疾病的行为不攻自破。

4 伪装精神疾病揭穿之后的处置

揭露伪病是一项科学且严肃的工作,戒毒警察不但需要高度的事业心、责任感,而且需要具备一定的谈话水平和心理专业能力。在实际工作中遇到困难仍然需要专业医务人员和心理咨询师的协助和指导。戒毒所的医生与社会医院不同,除了要按照《戒毒条例》对戒毒学员进行积极地脱毒治疗和躯体疾病治疗,保障在所人员身体健康的同时还肩负着与管教民警一起甄别、揭露戒毒人员伪装精神疾病行为,教育其认错服法,端正戒毒动机,维护正常管理秩序的重任。

在揭穿伪装精神疾病之后的初期,应尊重伪装精神疾病者的人格,不宜在公开场合宣扬其伪装精神疾病行为,防止其受到其他戒毒人员的歧视,导致恼羞成怒挺而走险或是破罐子破摔。管教民警或医务人员要在掌握伪装精神疾病充分证据之后,选择适当时机诚恳而严肃的与患者交谈,劝他不要再装下去,部分患者考虑到已被识破,再装没有意思,决定收场,症状便完全消失。对于该部分戒毒人员可以采取既往不咎或减轻处罚的策略。但也有一部分“病人”因反改造情绪大,或具有从军从警经历,或是多进宫人员,仍然硬着头皮继续装病。对该类诈病者轻率使用威胁、恐吓态度是不可取的,应充分运用强戒所内管理、教育、心理、医疗多种手段进行攻关,促使其早日转变。

通过近年来的实践证明,伪装精神疾病人员能够做到“可甄别、可管理、可控制”,但在民警的初步识别和管理工作中,仍需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4.1 坚持无病推定原则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精神病鉴定工作中的实践,强调无病推定的判定模式对保证司法精神病鉴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随意的给予戒毒人员“精神病患者”的主观推论,对于今后的行为观察和诈病的甄别具有较强的干扰性。某些反改造戒毒人员会利用这一主观臆断,加强在民警和诊断医生面前的表演成分,企图达到变更戒毒措施的目的。

4.2 坚持接受监管能力评估,优先精神疾病鉴定

接受监管能力就是戒毒人员在整个强制隔离戒毒过程能够服从监管场所管理,行使自身正当权利的能力。在实际工作中也发现,多数所内精神活动物质所致精神障碍戒毒人员在药物和心理治疗的多种治疗下,能够正常执行完成整个强制隔离戒毒期限,达到康复缓解出所。如果经鉴定患有精神疾病,致使提前结束强制隔离戒毒,回归社会后将给社会和禁毒工作造成巨大损害。

4.3 强调管教民警在甄别过程中的作用

为了尽量让医生了解疑似精神异常戒毒人员当时的精神状态,管教民警在日常工作中所作的准备工作是必不可少的,有时主观的臆断或片面的描述会直接干扰或影响鉴定的结论,因此管理民警在发现戒毒人员存在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做到:(1)缜密详实的书证材料。在做司法精神病鉴定或精神疾病诊断时往往需要充足的事实和旁证资料,一些前后矛盾有悖逻辑的症状和不同民警观察到的有冲突的异常表现,往往会决定诊断为伪病、诈病的关键要素。(2)及时截取视频资料。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监控资料保存的时间有限,及时截取异常表现的视频资料对精神疾病鉴定的准确性有很大的影响。所以,戒毒民警在发现戒毒人员存在精神症状时,应该及时将事发的视频资料进行截取和保存,必要时移送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从而减少伪装精神病的可能性。(3)以客观事实为根据,减少先入为主的主观判断。管教民警一般容易发生根据信息员汇报和某次异常行为做出主观判断,这将会影响其对该戒毒人员今后的行为观察,伪病、诈病戒毒人员在接受到这样的心理暗示后,会不自觉的加大表演成分,这样的书证材料和视频材料往往存在人为的雕饰痕迹,对后来的鉴定和判断造成不利的影响。

[1]苏俊义,方英燕.强制戒毒人员诈病的识别和处理[J]. 中国药物滥用防治杂志,2005,(04):237-239.

[2]贾少微.精神活性物质依赖[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13.

[3]李宁,陈志刚,王思远.浅谈强制隔离戒毒场所疑似精神障碍人员的甄别[J].犯罪与改造研究,2015,01:15-23.

[4]代翔.论伪装精神病的识别[J].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01):191.

[5]杨德森.诈病[J].神经疾病与精神卫生,2003,(06):411-414.

[6]龚雪峰.精神疾病鉴定中的诈病与反诈病[J].人民检察,2010,(08):53-54.

[7]常学辉,位磊,杨雅静.浅议“诈病”[J].中国中医药现代远程教育,2015,(19):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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