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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法律价值的分类

2018-01-13叶发强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分类

叶发强

【摘 要】法律价值是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它关乎法学理论的基本立场和法律实践的目标确定,影响着整个法学和法治的发展。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在价值层次上的高低直接制约着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的层次;而法律价值观的分歧又直接导致法学理论在法律实践中产生重大差异。

【关键词】法律价值;法学理论;分类

法律价值是法律哲学体系的一块理论基石,它是指作为客体的法律现象对作为主体的人的需要的满足,主体自身及其需要的多样性以及客体属性的复杂性决定法律价值存在不同类别的表现形式。因此,只有明确法律价值的基本类型,才能深入探讨法律价值的本质及其实现。以下本文将从法律价值的含义及其分类进行阐述。

一、法律价值的含义

“价值”一词,来源于经济学,用来表达人们对产品的某种需求或对事物的相关评价。从哲学的角度来说,价值就是在人的实践认识过程中建立起来的,以主体尺度为尺度的一种客观的主客体关系,是客体的存在、性质及其运动是否与主体的本性、目的和需求等相一致、相适合、相接近的关系。即价值反映的是主客体间的关系,既表征着价值主体的主体性意识,也代表着主客体间关系的契合程度。

法律价值的概念是由“价值”引申出来的,法律价值是指法律的客体(规范体系)对法律的主体(人)有哪些属性和作用。法律的价值具体包含以下含义:(1)法律价值体现的是一种主客体间的关系。它是由人对作为客体的法律的认识,法律的价值不是以人受制于法律,而是以人作为法律的主体而存在的,无论是法律的内容还是目的都必须符合人的需求,这是法律价值概念存在的基本。(2)法律的价值表明了法律对人所拥有的正面意义。法律的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需要,代表人们对美好事物的追求。(3)法律的价值既包括对实然法的认识,还包括对应然法的追求。法律的价值研究不能局限于现行的实然法,还必须追求更符合人類需求的法律[1]。

二、法律价值的分类

根据法律的价值目的来分,法律的基本价值可分为自由、秩序及正义,除此之外还包括安全、效率和平等其他次要价值。

1、自由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法律必须体现自由、保障自由,同时自由又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更重要的是它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要。没有自由,法律只是限制人们行为的规范,无法真正体现它在提升人的价值、维护人的尊严上的伟大意义。只有法律与自由完美的结合,才能使国家、法律和个人之间达到完满的统一。自由是人们的向往,也是人的本性,因而自由可以作为评价一国的法律是否为“真正的法律”的标准,法律只有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转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成为真正的法律。

自由在法律价值中的地位不仅是评价法律进步与否的标准,还是体现人性最深刻的追求。人类活动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满足自由的需求,实现自由的欲望。因而法律必须确认、尊重、维护人们自由的权利。没有自由,法律就只是限制人们的一种强制性规范,而无法真正体现法律的真正意义。

2、正义

在伦理学中,正义通常指人们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所应当做的事,也指一种道德评价,即公正。"正义"一词,在中国最早见于《荀子》:"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正义观念萌于原始人的平等观,形成于私有财产出现后的社会。而在法律上则将正义解释为合法性和法治。

正义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相互交往中,没有这种关系存在,就不会产生正义的问题。正义体现为平等、公正等具体形态。公正不仅是人们的一种社会理想,还表现在使这种理想与现实社会条件的结合。正义是法的基本标准,是法的评价体系,同时极大地推动着法律的进化。正义形成了法律精神上进化的观念源头,促进了法律地位的提高,推动了法律内部结构的完善,也提高了法律的实效。法律的执行不仅要有利于秩序的维持,更重要的是要实现社会正义。正义不仅必须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3、秩序

法学上所讲的秩序,主要是指社会秩序,它表明的是通过法律机构、法律规范、法律权威所形成的一种法律状态。由于社会是由不同的,性格迥异,文化层次高低不同的人组成,而要想维持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就必须确立基本的秩序形式。法律是为一定的秩序服务的,问题是法律为谁的秩序,怎样的秩序服务。秩序之所以成为法律价值之一,主要是因为要确保统治阶级的建立需要有序的秩序,其次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期望着行为安全,行为与社会的协调需要秩序保障。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相互作用的正常结构、过程或变化模式,是人们相互作用的状态和结果,这就要求通过法律确立惯常的行为规则,即秩序。失去了秩序的保障,所有的价值都会因为缺乏必要的保障而面临现实的威胁而最后丧失其意义。虽然秩序是法律的基本价值,但是秩序一定要以符合人性,符合常理为目的,所以秩序还应当受到自由和正义的限制[2]。

三、法律的价值冲突及其解决

因法律有众多价值追求,在实践中各种价值追求之间又会经常会发生冲突和矛盾,所以怎样才能更好的解决这种冲突是我们经常面临的问题。

在法学上,为了平衡和解决法律的价值冲突,有如下三个原则:

第一,价值位阶原则,该原则是指在不同位阶的法律的价值发生冲突时,在先的价值优于在后的价值。通常情况下,自由代表了人的最本质的人性需要,它位于法律的价值的顶端;正义是自由的价值的外化,它是自由之下制约其他法律价值的标准;秩序则表现为实现自由、正义的社会状态,必须接受自由、正义标准的约束。因而,在以上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按照位阶顺序来予以确定何者应优先适用。

第二,个案平衡原则,该原则指在处于同一位阶上的法律的价值之间发生冲突时,要综合考虑主体之间的特定情形、需求和利益,以使得个案的解决能够适当兼顾双方的利益。价值位阶原则的要求是,处于高阶的价值与低阶价值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高的价值,而个案平衡原则的要求是:同等高低的价值冲突时,须同时兼顾所有各方。

第三,比例原则,该原则指“为保护某种较为优越的法律价值须侵及一种法益时,不得逾越此目的所必要的程度”。为实现某种价值,必然会以其他价值的损害为代价,但我们应当使被损害的价值减低到最小限度。

【参考文献】

[1] 强昌文;《论当代中国社会法律的价值基础》[J];安徽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06期。

[2] 李其瑞 ,何为;《法律价值概念探幽》[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90年0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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