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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存款保险制度在我国的构建

2018-01-13谢保生

智富时代 2017年11期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金融改革风险

谢保生

【摘 要】长期以来,我国政府一直都在实行“隐性的存款保险制度”,无论是剥离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还是向银行注资,任何金融机构出现风险,最终都由政府来“买单”。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在退出市场过程中的债务也由中央银行和地方政府来清偿。这种模式不仅给各级财政带来了沉重的负担,而且严重扭曲了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目标。

【关键词】存款保险制度;风险;金融改革

为了制衡金融机构资金运用收益和资金筹集成本之间的关系,防范金融风险和财政风险,在我国深入推进经济体制、金融体制改革过程中,建立健全的存款保险制度是十分必要的。

一、存款保险制度的概述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的保险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构成要件通常包括下列几项:(1)保险事故确已发生;(2)投保人或相关主体履行通知、协助义务;(3)存款人依法提出索赔请求;(4)无保险人停止支付事由。

二、构建存款保险制度的意义

酝酿22年的存款保险制度终于于2015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一制度的施行,对我国金融行业意义深远。

1、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社会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长期以来,在计划经济体制模式下,我国的银行储蓄存款不仅没有风险,而且收益可观,一直是人们投资的首选渠道。居民储蓄存款余额及其存款总额的比重也一直在上升,且保持在50%左右。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以给存款人一定的安全感,有效降低存款人的恐慌,进而减少存款人对银行体系的挤兑[1]。

2、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有效提高金融体系的稳定性,维持正常的金融秩序。由于存款保险机构负有对有问题银行承担保证支付的责任,它必然会对投保银行的日常经营活动进行一定的监督,管理,从中发现隐患所在,及时提出建议和警告,以确保各银行都会稳健经营,这实际上增加了一道金融安全网。同时由于这一制度对公众心理所产生的积极作用,也可有效防止银行挤兑风潮的发生和蔓延,从而促进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3、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可促进银行业适度竞争,为公众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大银行由于其规模和实力往往在吸收存款方面处于优势,而中小银行则处于劣势地位,这就容易形成大银行垄断经营的局面。而垄断是不利于消费者利益的,社会公众获得的利益就会小于完全竞争状态下的利益。

4、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有利于加强中央银行的监管力度,减轻中央银行的负担。存款保险的目的,一方面是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存款人执行赔偿的职责;另一方面,更为主要的是为了保障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稳定。

三、完善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构建建议

虽然我国存款保险制度已正式施行,但是在制度构建过程中,由于相关的制度政策无法立即建立,以及制度实施过程中可能遇见的情形无法完全预料,在推行存款保险制度过程中,以下几方面还有待完善:

1、对储户的保护与对问题金融机构的惩罚。推出存款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存款机构破产清算时储户的本金安全。因此,存款保险制度不仅要保障储户资金安全,更因顺利推进经营不善的存款类机构退出市场,这是提高市场效率的重要机制。只有“存款保险”而没有金融机构及时有效的退出机制,这样的存款保险制度是一个“跛足”的制度。我国正积极推动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机构发展、各类民营银行跃跃欲试的金融变革之际,存款保险制度的推出会使未来金融机构的股东承担更大风险。因此,推出与存款保险制度相配套的更加系统、完善的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破产清算制度至关重要。

2、应当关注强制投保机构范围的界定可能造成的潜在影响。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参与存款保险,可能影响市场公平竞争,让它们取得成本优势。随着中国市场体系和法制的进一步完善、中国金融对外开放的日益加深、发达经济体金融危机的缓和,发达经济体金融机构进一步融入中国金融体系的需要会进一步上升。

3、差别化的存保费率,意味着不同“状况”的存款金融机构将缴纳不同的存保费率。在实践中,由于“大”的金融机构具有“系统重要性”,即便它在经营中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政府最终还是需要动用公共资金,或者央行发行货币提供贷款的方式给予救助。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大机构所愿意缴纳的存款保险费率会相对地下降。

4、存款保险正式推出后,政府对金融机构的隐性担保仍然存在。即便是在强调自由竞争、破产清算对金融机构过度冒险的惩戒作用的国家,政府也會对陷于流动性困境的某些金融机构给予救助。尤其是当系统性金融风险导致大面积的金融机构陷于困顿之中,存款保险也无力给予足额的赔付之时,中央银行仍需要发挥其最后贷款人职责。央行的最后贷款人职责从一开始就奠定了政府为金融机构提供的隐性担保,这一职责和机制丝毫没有因为存保制度而弱化[2]。

5、推出存款保险后,仍需要特别注重存款类金融机构的股东与其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所造成的影响。在保险和信贷市场上,由于信息不对称,素来有“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后果。虽然中国实施了强制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仍然必须面对如何克服投保机构的道德风险给存款基金带来的损害问题。道德风险正是一些人质疑存款保险有效性的重要依据。解决投保机构发生道德风险的途径之一,就是赋予存保机构的金融监管职能。中国在存款保险的制度设计上,虽然赋予了存保机构一定的监管权力,但只是辅助性的金融稳定功能。

因此即便有了存款保险,存款类机构的稳健性,最根本的仍在于解决投保机构股东与其经理人员之间的委托代理问题,强化股东对投保机构经理人员约束,通过激励相容与满足参与约束的合约结构,促使银行经理人员在平衡风险与收益中稳健经营。

【参考文献】

[1]贺瑛;《存款保险理论与实践》,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3年。

[2]孟辉;《关于建立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研究》,《税务与经济》2004年第四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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