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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文化中敦诚守信的民族精神

2018-01-13张晋藩

21世纪 2018年1期
关键词:诚信法律

诚信是中国古代法律权威性的根源,是法律价值的重要取向,也可以说是法律的灵魂。法如果丧失了信用,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商鞅变法时“立木为信”,以示法必行。对此,宋人王安石大加赞誉,他说“自古驱民在信诚,一言为重百金轻。今人未可非商鞅,商鞅能令政必行。”

法家的诚信法律观在实践中的主要表现是信赏必罚。商鞅变法期间,力主“赏厚而信,罚重而必”,无论赏与罚所重者在于“信”。他说,“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韩非也认为“信赏必罚”将会带来所期望的社会效果,他说:“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故主施赏不迁,行诛无赦,誉辅其赏,毁随其罚,则贤不肖俱尽力矣。”“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是故欲治甚者,其赏必厚矣;其恶乱甚者,其罚必重矣。”

法家还认为要做到以信行法,务在去私。早期法家管子说:“私情行而公法毁。”邓析也说:“夫治之法,莫大于使私不行;法之功,莫大于使民不争。今也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商鞅更尖锐地指出释法行私,国家必乱。他说,“世之为治者,多释法而任私议,此国之所以乱也。”《战国策·秦策一》盛赞商鞅施行赏罚无私无畏:“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罚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法及太子,黥劓其傅。”

唐太宗时,为惩治假冒资历的官吏,曾下敕后犯者处以死刑。不久,温州司户参军柳雄诈冒资历事发,大理寺少卿戴胄“据法断流”。“太宗曰:‘朕初下敕,不首者死,今断从流,是示天下以不信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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