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探源
2018-01-13
浙江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关键词:文化
(河北大学 政法学院,河北 保定 071000)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要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大团结大联合的主题,坚持一致性和多样性统一,找到最大公约数,画出最大同心圆。”这一主张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多种社会利益主体在政治协商、协商民主中的根本遵循,亦可是对历史形成的文化多样一体思想的精辟总结。在我国,文化人类学、政治学、教育学等领域对文化多样一体思想作出的解读已经有了较好的发展。但是,法学领域对这一思想的解读尚处于起步阶段。对文化多样一体思想作出法哲学解读,进而构建文化多样一体的法哲学范式,可以在三个方面追溯其理论渊源:社会主义文化理论是主导性的理论渊源,中国传统(以儒家思想为代表)以及以文化人类学为代表的积极有益成分是两个补充的支撑成分。
一、社会主义的文化多样一体思想
(一)社会主义尊重历史形成的文化成果
社会主义承认文化发展史的继承性、连续性。马克思指出:“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1]”人类历史上创造的文化成果(知识、经验、习惯、组织、制度和物质财富等)是社会主义产生和发展的文化条件。社会主义正视历史形成的文化成果,最大可能地利用这些条件节约社会发展的成本。……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