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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消费者敢于为面馆遭遇维权,商家慑法和解

2018-01-10

分忧 2018年12期
关键词:经营者消费者

[案情]一位名为“海花”的消费者,7月2日在宁波某面馆吃了一碗16元的面,发现面中有头发,交涉未果,海花便拨打消费者投诉热线12315,并拍照留证。经过12315的调解,餐厅同意退一赔一,而海花坚持要退一赔三,调解宣告失败。并且餐厅经理在电话中对海花说:“你去法院走程序啊!”于是,海花在结束和餐厅经理的通话后半个小时,就在宁波海曙区法院立案大厅排上了号……在法院立案大厅工作人员的帮助下,海花很快就拿到了诉前登记告知书。5天后,海花和被告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一起坐在了法院,参加庭前调解。此时的海花已经打定主意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给他们一个教训”。餐厅同意退一赔十,而海花坚决要求退一赔一千。“共赔付1016元,少一分都不行!”调解不成,法官遂通知当事人双方8月15日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时,被告餐饮公司同意了海花的赔偿要求。打完自己人生中第一个官司的海花表示,打官司比想象的更简单。庭审结束后,法官还提示被告餐饮公司感谢海花促进他们企业成长。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屬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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