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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发行数字货币法律问题探究

2018-01-09李慧

青年时代 2017年35期
关键词:比特币数字货币法律问题

李慧

摘 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飞速发展以及电子支付的逐渐普及,货币也开始向数字化的方向发展。我国央行纵观世界发展情势,把握未来发展契机,率先开始研究数字货币,已走在世界前列。数字货币作为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与传统货币存在本质区别,因而,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并不能完全适应数字货币的发展和使用要求,这就需要我们进一步去梳理未来央行行发行数字货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并积极探寻解决之路。

关键词:货币;数字货币;比特币;法律问题

一、数字货币的内涵及本质

经济社会的发展促成了货币的诞生,并且货币形态随着经济和社会组织的发展而逐渐演变。从初始的物物交换到现在几乎已经普及的电子货币,这个由实到虚的发展速度令人惊叹。而今,在信息技术进一步发展的基础上,出现了数字货币,这是未来货币的一个发展方向,预示着货币即将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

何为数字货币?对于其定义,现在还没有统一的观点。反洗钱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对数字货币的定义是数字货币不是任何国家或地区的法定货币,它是一种价值的数据表现形式,具有交易媒介、价值存储、记账单位等功能,并且是通过数据交易的方式来实现的。近年来,非金融机构发行的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数字货币以其技术上的优势,获得了世界的广泛关注。相对于传统货币,这一类数字货币具有几个较为突出的特点:一是这类数字货币与传统货币不同,它不存在中央货币发行系统,而是完全基于网络来实现的。二是这类数字货币的总量是可控的,其供应量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预见的。三是此类货币的交易记录是完全公开的,系统中会留下每一笔交易的痕迹,并且之前的交易信息也会公开。四是此类货币在交易过程中存在一定的匿名性,其交易账户所对应的真实身份信息是不公开的。

而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与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是存在本质区别的,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在本质上是与传统货币并列的法定货币。中国人民银行周小川行长也指出[1],对于央行所要发行的数字货币,会采用各方面的措施来保证数字货币运行体系的安全。

二、发行和使用数字货币所面临的法律问题

(一)货币发行依据问题

货币发行权是一国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明确授权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货币发行的主体,代表国家来行使货币发行权[2]。

目前,提起货币,对其定义还只停留在纸币和硬币层面,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法律规定也仅涵盖了纸币和硬币。而央行正在研究的数字货币,它是无形的,因而也就没有印制的可能性。由于现行的法律制度和规则并没有把数字货币列入保护范围,所以數字货币的发行和使用就缺乏法律的规制和保障。但从未来央行发行的数字货币发展趋势来看,数字货币应该是与纸币和硬币并列的国家法定货币,所以立法应当做出相应的调整。

(二)货币法偿性问题

法偿性货币是指由法律规定的,在一国主权范围内统一承担价值尺度、流通手段、支付和贮藏手段等职能的货币。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相关法条规定,人民币即是我国的法偿性货币,在我国境内的一切交易使用人民币支付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如上文所述,由于当前我国的人民币并不包含数字货币,所以数字货币自然也就不适用保障人民币法偿性的法律条款。另外,由于数字货币是无形的,它的使用方式不于一般的人民币,它在使用时需要特定设备、网络等的支持,基于这一特性,在实践中定会遇到因缺少设备配合而无法使用的情况,那么货币法偿性的权威便会受到影响。所以可以通过增加例外条款来弥补客观条件下无法受理数字货币这一缺陷[3]。但这会破坏法定货币的权威性和立法稳定性,因而更为可靠的做法是对某些特定情形下拒收数字货币的行为免于处罚。

(三)反假币问题

根据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人民币管理条例》相关法条规定,假币主要包括伪造的人民币和变造的人民币这两种形式。而这些关于假币规定的条款对于数字货币同样是不适用的,原因如下:一是数字货币不适用“伪造”“变造”等概念。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伪造”和“变造”都是基于对真币的改变来进行的。伪造是指仿造真币的各种特性制造的货币,并用其来冒充真币的行为;变造是指通过各种方法对真币进行加工处理,使其形态和价值发生变化的行为。由于数字货币的无形性等特点,是无法运用上述手段来进行伪造或变造的。二是数字货币也不适用反假币的工作程序。依据《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数量较少的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并登记造册[4]。而基于数字货币无形性的特点,是无法进行上述程序的。因而可以从主体角度来规定制作假币的行为,比如可以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唯一制作数字货币的主体,其他主体的仿造行为均构成伪造数字货币;另外,规定对官方的数字货币电子数据进行各种形式篡改的行为就构成变造数字货币。

(四)个人信息保护问题

数字货币是以纯数字化为存储形式的,其中确定所有权归属最重要的两个因素就是身份信息代码和私钥,并且其转移所有权的方式主要是通过信息传输来进行的。这些特性使得数字货币对个人信息保护显得更为重要,因为这些信息的泄露会直接侵害到财产权益。实践中,导致信息泄露主要是由于相关参与主体泄密、黑客攻击、系统缺陷等等。这些非法的手段便会导致与数字货币绑定的身份代码泄露,进而会使得所有权人面临数字货币客户端中数量和面额信息被窃取的风险[5]。对于这些实际应用中的风险,除采取技术保护措施以外,还应建立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予以规制。

(五)反洗钱问题

关于反洗钱问题,我国现行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为中心、以《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年)等规章为框架构成的。在这一体系下,各机构分工负责,通力合作,形成了良好的监管运行机制。其中,反洗钱的行政主管部门是中国人民银行,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交易记录保存等反洗钱义务是由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来履行的,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进行交易监测分析。

央行发行数字货币之后,将会使我国的反洗钱法律制度体系面临更多的问题和挑战。一方面,数字货币的加入会使反洗钱形势更加复杂化。数字货币的无形性使其具有交易上更便捷、隐蔽和易携带等特征,但这些优势也使其存在着成为洗钱活动新载体的隐患。另一方面,基于数字货币交易上的独特性,承担反洗钱义务的主体也会发生较大变化。传统人民币主要由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来履行反洗钱义务。但数字货币的交易过程是不存在金融机构的,它直接通过“点对点”方式来进行交易,这样大量金融体系之外的交易主体就会出现,那么现行的反洗钱义务主体便无法对其进行监管。另外,监测反洗钱的方式也会发生变化。由于数字货币的结算方式是点对点的支付,这样就在一定程度上回避了现有的金融机构和结算体系,所以,数字货币便会成为现有的反洗钱监测体系的漏网之鱼。因此,央行发行数字货币后,应当专门针对数字货币独有的支付结算方式,更新并且完善现有的反洗钱规则体系。

三、解决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法律问题的基本思路

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涉及到多部法律,主要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反洗钱法》、《人民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面对这些法律问题,主要的解决方式包括出台新的法律、修改现有法律或对现有法律进行解释以及全国人大出台特别决定等。现于未来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所面临的上述法律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初步的解决思路。

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对《人民币管理条例》进行部分修订,或者出台国务院决定,并在《人民币管理条例》中将相应的内容予以变更。通过这种方式,可以将数字货币的发行依据、法偿性、个人信息保護等问题涵盖在内,并且这种方式不需要很长的立法周期,效率性和可操控性也较强。但其缺陷是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法律位阶受限,对民事权利和刑事犯罪等内容无法规制。因此,如果采取此种方法,要保证数字货币的安全流通,就需要依靠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来对货币所有权转移以及伪造、变造货币等问题作出扩大解释[6]。

另一种观点认为,可以出台全国人大特别决定,对数字货币在发行和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问题作出专门规定。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其立法层级比较高,不存在上述观点的缺陷,能够一次性解决相关法律问题,并且与出台法律相比立法程序又比较快捷。其缺点是全国人大特别决定一般不能有较长的篇幅,对于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中的具体问题无法做出详细规定。

还有观点主张对数字货币发行和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多部法律逐一地进行修改,这种方法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会减少法律的冲突,体现法律的严谨性,但要耗费很长的立法周期。

综观上述观点,笔者认为较为彻底和周全的方式即制定专门的《数字货币法》。采取这种方式,首先法律位阶提高了,进而能够通过这部法来解决数字货币在发行和应用中所面临的所有法律问题,最终给予数字货币更为完善的规制和保障。虽然推动一部新的法律是不易的,会经历复杂的过程和漫长的等待,但是这种方式对问题的解决是较为清晰和彻底的,也更利于未来数字货币的发展。

参考文献:

[1]郑昊宁,周小川.数字货币意味着什么[OL].新华网,2016(02).

[2]刘向民.央行发行数字货币的法律问题[J].央行数字货币探讨与研究,2016(17):18-19.

[3]张正鑫.央行探索法定数字货币的国际经验[J].央行数字货币探讨与研究,2016(17):29.

[4]赵岳.数字货币是货币进化的必然[J].中国总会计师,2016(02):147.

[5]盛松成,蒋一乐.央行数字货币才是真正货币[J].专家论坛,2016(14):13.

[6]王雪玉.数字货币之于中国[J].金融科技时代,2017(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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