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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

2018-01-08赵若玺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互动关系行政法宪法

赵若玺

【摘 要】 宪政和行政法在我国法制社会中一直处于核心的重要地位。关于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各种分析都有,但似乎始终缺乏一个最为合理的解释。宪法和行政法之间一直都存在着各种复杂的关系,行政法是宪法的一种具体表现,宪法的完整性需要行政法规的配合。宪法与行政法规之间也存在着一定的问题,如何去提高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配合度十分重要。下文对当前我国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进行了详细解读,以供参考。

【关键词】 宪法 行政法 互动关系

引 言

当代自由主义思想大师哈耶克认为,宪法“旨在分配权威,限制政府权力”,而行政法指“调整政府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为的规则,决定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两者的核心作用都在于“对政府手中的任意权力加以限制,以免公民個人及其财产沦为政府患意支配的工具。作为现代法治在公法领域的表现物,宪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关系最为密切,它们相互依存,共同发展。

1 行政法与宪法的消极关系

1.1宪法对行政法的消极影响。首先,行政法既从属于宪法,又受制于宪法。“宪法之内才自由”,故行政法的运行不能逍遥于宪法之外,一旦超出宪法允许的空间,就会因得不到宪法所能给予的最大限度的支持而失去合法性。行政法在发展过程中与宪法产生的矛盾,并不能完全独立地依靠行政法自身寻求化解,在许多情况下必须通过宪法本身的发展才能完成。在社会急速转型的非常时期,宪法的稳定性与行政法变动性间的冲突更为显著;其次,宪法的滞后性加剧了它对社会的不适应性,极大地阻碍了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对适应社会的过程中产生的新问题、新思路,难以及时地反映到宪法性文本之上。宪法规定的缺失与局限,使二者关系的天秤严重失衡。最后,宪法的“强行政、弱司法”格局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很难做到中立。司法审查权一日不入宪,就一日不能从制度上确保司法权的独立。司法权不独立,法院便很难做到不受干扰地审理案件,而不公正的判决只能使行政诉讼形同虚设。

1.2行政法对宪法的消极回应。首先,法多劳民,法繁扰民。一方面,行政法律规范的激增,扩大了政府对社会及个人生活的干预,压制了行政相对人的权利、自由,与“限制权力”、“保障人权”等宪法基本理念背道而驰。另一方面,解释性立法是一把双刃剑。对眼前利益的满足以及对期待成效的未知,会加大了行政立法的盲目性,行政法在通过立法解释宪法之前必须反复调研、慎之又慎;其次,规范的激增导致权力失范、法治失灵。瑞士著名学者Hans Huber指出,行政法具有一种“法的过度紧张性”。行政法在社会新问题之上有根极为灵敏的神经,如果缺乏有效机制的制约,很容易一触即发,朝令夕改。行政立法的这种随意性导致了大量不科学、不必要、有量无质的行政法律规范的堆积。当行政法在解决现实问题过程所发挥的作用远远的超过了宪法、功高盖主的时候,或者当行政部门的行政决定酌处权过分膨胀的时候,行政法便会不同程度地出现偏离甚至脱离宪法而独行的倾向。

2 行政法与宪法的积极关系

2.1宪法对行政法的积极影响。(1)宪法是行政法最重要的形式渊源,宪法授予的国家机关权力,成为了“行政权”这一支撑性概念的根本来源;(2)平等对待原则等行政法基本原理,也是由宪法性解释推导出来。我国宪法作为行政法的法源,在宪法典中主要包含了七种行政法规范,在类型上涵盖了基本原则、权利义务、组织制度与职权、国家行政区划、方针政策等多种形式;(3)宪法规定的国家目标成为行政活动的基本任务。例如,宪法中有关人权的保障,对行政机关权力的行使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又如,宪法有关分权制衡理念的表达,都能具体体现在行政程序、司法审查等行政法律制度中;(4)宪法确立了行政以及行政法在国家政治架构中的地位。宪法中纲领性、原则性的规定为行政立法提供了统一的标准,确定了基本的行政法律框架。

2.2行政法对宪法的积极回应。首先,行政法是一个活生生的宪法,它使静态的宪法“动”了起来,使僵硬的宪法“活”了起来,二者互相配合,互相需要。行政法的发展使被束之高阁的、抽象的宪法蜕变为能够融入生活的、具体的、鲜活的宪法。每一个宪法时代都有与之相适应的行政法,一方面,宪法作为静态意义上的行政法,其高级规范仿佛己作为组成部分而被投入到低级规范中。而另一方面,行政法作为动态意义上的宪法,是宪法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并能够以自身的发展促进宪法的完善与实施。

其次,行政法是宪法的“实施法”,必须“实践好宪法”。陈新民认为,一个实行法治国家的宪法,不是一个宣言式的宪法,而是一个实践的宪法。因为宪法只是设定了官民关系的基本原则,而行政法则旨在将相关施行细节明确下来。一方面,行政法不仅是实体性的宪法价值本身,而且是在价值实现过程中所应遵守的程序性价值。行政法的这种技术性对宪法的丰富、推动与完善,不仅体现在行政权运作过程对公权力配置等宪法典的原则性规定的具体落实,而且体现在通过行政立法解释的宪法的形式。另一方面,“行政法是宪法的必要补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宪法条文并不能被直接引用,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宪法需要,而行政法也有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弥补这点不足。行政法是宪法的“试金石”,它承受着政策及宪法理念的双重动力,通过“依法行政”和“司法救济制度”这两样法宝使宪法内容得以落实。此外,行政法对宪法的实践是一场不失创造性的活动,它使宪法走入基层、走进生活。因此,行政法的发展还能够使多元化的民主得以实践,亦能够为宪法理念的传播、公民宪法意识的培养作出积极的贡献。

结束语

总而言之,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从附庸统属到相对独立、分而不离、良性互动。将行政法与宪法置于“和谐法律关系”与“和谐社会”的共同基点来整体把握,是实现我国构建和谐行政法和宪法关系的重要基石。

【参考文献】

[1] 张湫实.浅谈宪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及其实施路径[J].法制博览,2015,(36):272.

[2] 孟佳彬.浅析从宪法与行政法关系的角度谈生存权的保护[J].才智,2015,(02):27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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