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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竞合探析

2018-01-08陈龙

大经贸 2017年11期
关键词:违约责任侵权责任民事责任

陈龙

【摘 要】 责任竞合,是发生在民事领域的一种客观法律现象。《民法总则》与《合同法》都有关于民事责任竞合的一般规则,都规定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并赋予当事人请求选择权。在产品责任竞合时,当事人依何种法律规范行使选择的权利,其取得的法律效果是不同的,应当衡量对比各种因素,寻找对自己最为有利的那种请求权,使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的保护,实现利益最大化。

【关键词】 民事责任 竞合 违约责任 侵权责任

通常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是指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这两种责任,由于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民事违法行为性质的多重性,使得不同的民事责任经常发生竞合,在法律上导致多种民事责任并存和冲突。这种责任竞合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法律现象,也是理论上值得探讨的问题之一。

一、责任竞合的基本概念

(一)责任竞合的含义

责任竞合是站在责任承担的角度,指的是一种法律事实的出现引发并产生了多重民事责任,各个责任之间相互并存、相互冲突。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竞合,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某一行为,具有侵权行为和违约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同时产生的情形。这两种责任不存在并存或吸收的关系,只能择一行使之。

其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第一,当事人之间的双重权利义务关系可法定、也可约定。即在当事人之间,除了存在一般的法定权利义务关系外,还存在约定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第二,行为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违反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其行为不仅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合同债权造成了侵害,在合同债权以外,同时也侵犯了对方的其他财产权或人身权。第三,同一行为会受到多重民事责任规范的调整。即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在适用问题上,同时受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种规范的约束。

(二)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起因

1.在买卖双方中的一方违约行为。就是指不按照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执行,不但违反了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侵犯了其他人的合法权益,违反了强行性的法定义务。包括合同的附随义务和其他的不作为义务。

2.不法的行为是产生违约行为的直接原因,也就是说侵权行为,或者是违约的行为产生了侵害性的结果。

3.一个不法行为同时满足两个责任条件,法律从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为出发点,要求合同双方依据违约行为或者侵权行为相关规定来提出诉讼请求,并且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纳入到合同责任的适用范畴。

二、产品责任竞合的分析

(一)产品责任的概述

产品责任所说的就是一个产品如果产生了缺陷侵犯了别人并且造成损失的一种赔偿责任,换句话说,即这个产品可能存在着危害财产安全或者人身安全的不规范危险,使消费的人在人身或者财产遭受到侵害之后,这个有问题的产品生产商,销售者就应该承担这个特殊的法律责任。例如:张某从甲厂买了一台电视,在家观看时突然发生爆炸,导致其左眼受伤。经鉴定,该电视为不合格产品。甲厂应该保证电视的无瑕疵状态,生产了经过鉴定为不合格的产品,是有瑕疵的,违反了瑕疵担保的合同义务,张某有权依合同之债向甲厂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由于甲厂的电视爆炸导致了张某的人身损害,张某有权依侵犯身体健康权之债向甲厂要求承担侵权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1.生产或销售了不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产品。即产品存在危害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产品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标准。

2.不合格产品造成了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这里所指的他人财产,不仅是指缺陷产品以外的财产,受到人身损害的受害者,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也可以是购买者、消费者之外的第三人。

3.产品缺陷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间存在因果关系。

(三)关于产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及处理

1.瑕疵担保责任

又称“担保责任”,是指依法律规定,在交易活动中当事人一方移转财产(或权利)给另一方时,应担保该财产(或权利)无瑕疵,若移转的财产(或权利)有瑕疵,则应向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当的责任。传统的瑕疵担保理论包括权利瑕疵和物之瑕疵,二者构成了完整的瑕疵担保责任制度。

2.赋予非违约方当事人选择权

我国《合同法》第122条赋予非违约方以选择权,“因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了他人的损害,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承担侵权责任。”这一法条基本充分的保护了受害人的意思自治,对受害人的损害加以充分的补救,同时也维护了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在系统上的规范。在一般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有利的责任方式,如果受害人选择不适当,也应该由受害人自己承担不利后果,因为这种选择属于行为权;在受害人没有提出此种选择的时候,法院应该告知受害人享有的选择权;在受害人仍不进行选择时候,应当按照对受害人更有利的责任方法进行处理。

3.赋予非违约方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在實践中,由于产品责任和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造成了受害人的损失,那么受害方当事人有权利向能够及时给予赔偿的违约方请求赔偿。一般都是向生产商请求赔偿,如果销售商有错,生产商也可以向销售商请求赔偿。这样就能够有效保障非违约方的利益诉求。

结语

如何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学习民法的基础,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有很多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情况,那么受害人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更好的保障,能否确保正确履行诉讼权利,是不是在诉讼中占优势地位,这些都需要区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状态,从而选择最优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和权利的保障,最终达到利益平衡点。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侵权法论[M].吉林: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

[2] 王泽鉴.民法概要(第二版)[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3] 王利明.侵权责任法研究(上)[J].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4] 刘士国.论民法总则之民事责任规定[J].法学家.2016(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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