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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的法律风险及防范

2018-01-07周曜竣

上海企业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律

周曜竣

周律师,您好!

2015年初,我朋友钱某与魏某合伙开了一个贸易公司,注册资本为一百万元人民币,钱某和魏某俩人为股东,钱某和魏某各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十的股份。2015年3月我因看到他们公司生意做的风生水起,遂想与他们合伙,但是我不懂业务,而且也有自己本职工作,所以只想做一名隐名股东,拟由钱某代持股,正巧该贸易公司计划开发一个新项目,需要投入资金五十万元,故我自告奋勇向我朋友钱某表示有意向投资,2015年6月,我通过银行转账给钱某五十万元且保留了转账凭证,并与其签订了代持股关系的协议,钱某收到钱后于当日将钱款汇入贸易公司银行账户,用于在该公司的股权出资及增资。2017年5月,由于我就职的原公司面临倒闭,所以我想直接到贸易公司上班,由隐名持股人变更为显名持股人,希望钱某配合办理相应的股权变更手续,但是钱某却迟迟不肯配合办理,请问律师,钱某的行为是否合法,我该如何维权?

张小姐

张小姐:

你好!代持股关系应当基于委托关系形成,委托关系为双方法律行为,需双方当事人有建立委托关系的共同意思表示,签订委托合同或者代持股协议,对未签订合同但双方当事人有事实行为的,也可以依法认定存在委托代持股关系,并以此法律关系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所以钱某应积极配合你完成股权变更手续,因此建议您依法先与钱某进行交涉,若协商不成,您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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