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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人为什么不愿出庭作证

2018-01-07马建红

方圆 2018年23期
关键词:证言出庭作证犯人

马建红

开庭审理案件,不管是刑诉、民诉还是行政诉讼,都少不了对证据真伪的鉴别,而为自己的主张“举证”,也是检察官、原告、被告、代理律师等在法庭调查阶段的主要工作,那些“呈堂证供”对于当事人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对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的判断,全看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其指向,如果“证据链”不完整,有缺失,据其做出的裁判就难免有瑕疵,就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所以对证据的采信与否就须慎之又慎。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证据的种类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以往闻所未闻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等,在信息化时代,经过必要的手续或程序后,也已跻身证据“家族”,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不过,由于法律最终调整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无论时势如何变迁,相关的“证人证言”对于几乎所有的案件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除了那些情非得已的例外,证人出庭作证就成为庭审中一个重要的环节。这也不难理解,因为只有在对质、质证过程中,才能揭示和发现案件的真相,特别是当一个人的证言对他人的定罪量刑起着关键作用的时候,更应该在法庭上“当面锣、对面鼓”地叮当一番,证言的真伪才能得到有效地鉴别,在港剧、美剧或英剧中,控辩双方对证人的“交叉询问”,才会成为最精彩的片段,而对伪证者的惩罚,其目的也正在于此。反观我们的诉讼法,虽也规定了强制出庭的一些情形,但在司法实践中,证人出庭率却依然偏低,法庭上经常是关键证人缺位,只宣读其证言。这在法治社会的建设中,是一个很值得我们关注的问题。

造成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不一而足,有的因证人确有特殊情况而无法出庭,有的因证人嫌麻烦、怕浪费时间而不愿出庭,也有的是因为怕打击报复而不敢出庭。现实中,像马路上那些表示愿意为搀扶跌倒老人而作证的人委实不多。其实,这种情况也并不是今天才有,在“历史悠久”的中国,几乎什么事的发生都是“有传统”的,证人不愿出庭作證也有其渊源。台湾学者刘馨珺先生在其《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一书中,提到了有关证人的情况及“待遇”,为我们了解古人不愿作证的原因提供了参考。

南宋时期的县衙在处理刑事、民事诉讼中,都会涉及对待证人的问题。比如,在已发的命盗案件中,除了追捕罪犯外,还要“勾追取问”那些与罪犯相关的证人、关系人和原告,这些关系者又被称为“干连人”“干系人”“干证人”或“干照人”等。北宋徽宗时曾立法限制拘禁干连人的时日,如无罪干证人不能无故关留超过两天,而被盗的告发人留置官府的时间不得超过5天等。南宋绍兴四年时,当高宗了解到州县多将无罪人和正犯人一样拘禁“动经旬月”时,要求“鞫狱干证人,无罪依条限,当日责状先放”,这些事居然都“惊动”了皇帝,可见其严重到什么程度。不过,即便有皇帝的诏令,政府也经常发文“不得长期禁留”干证人,但当时将其拘系实为常事,有的竟至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将干证人尽行拘系,破家失业,或至死亡”。而对那些被劫的倒霉的当事人,也就是劫案中的受害者,也要在牢房里待着,只有到官府捕获“真盗”以后,完成“对证”的程序才可释放。一些我们今天称之为“目击者”的证人,也会遭到狱吏的拘押,因为“独是事发之处,或在邸店,或在道路,一时与相逢之人见其斗殴死伤,便为证左,相随入狱,虽供责已具,狱吏或以无保识,或以别州县,虑其再追不至,例皆同拘牢户,同解本州,直侯结案,无番异方得释放。”即狱吏从便利自己工作的角度出发,担心那些在邸店或路途中的干证人,因其非本辖区之人,不易追回官府,所以不让他们依法办理保释出狱,甚至使之与罪人同牢拘留,直到结案后犯人没有“翻异”即翻供,干证人等才可释放,因此,在古代当一个围观的“吃瓜”群众也是有风险的。宋代的平民百姓因作证而滞留牢狱,可想见一般人不甚乐意为证人。

由此可以看出,在古代做诉讼中的证人是要冒风险的,有时甚至是生命的危险,所以明代吕得胜编选的《小儿语》中,就认为“当面证人,惹事最大”,劝诫人们“是与不是,由他说吧”,从小即养成“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习惯,不要出庭作证以招来是非。当下我们正在进行法治社会的建设,证人的地位早已不复当年,被告人有被告人的权利,证人也有证人的义务,将证人作为犯人的时代早已一去不复返了,可为何人们还是不愿出庭作证呢?这大概就得从其他方面找原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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