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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纳税潜规则

2018-01-04文王

当代工人 2018年18期
关键词:崔永元国籍纳税

文王

崔永元不鸣则已,一鸣惊人。曝光演艺圈阴阳合同潜规则,等于是他用一个人的力量,为全国观众上了一堂生动的税务科普课。

影视明星收入高,这是所有人都知道的事。2017年的中国名人收入榜单上,排在第一名的范冰冰年收入达到2.44亿元人民币;排第二的鹿晗收入1.82亿,周杰伦屈居第三(只比鹿晗少十几万元)。榜单前100名的名人年度总收入合计接近80亿元。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指的总收入,其实只限于他们的电影电视剧片酬、导演监制费用、数字专辑收入、演唱会门票收入、比赛奖金、代言费用和活动费用等,并不包含他们名下的投资性收入以及经营性收入。

按照我们老百姓的思维,一年赚这么多钱的人,肯定会如实纳税,因为交完税剩下的钱同样是天文数字,怎么花也花不完,何必还要冒风险逃税?

但显然,观众朴素的收入限制了自己的想象力——事实是,虽然钱已多到几辈子花不完,但明星们仍在挖空心思地减少缴税金额。

话说回来,明星要缴的税款也确实是一笔大数目。根据我国《税法》,明星工资薪金与普通人缴纳税款相同,适用于3%-45%的个人所得税课征。片酬为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于20%-40%的劳务报酬课征;利息股息红利按20%的偶然所得课征;工作室收入按5%-35%的个体工商户课征。如果完全按照规定范围内的最高标准计算,排在2017年收入前三的名人,每年的纳税额度都要达到3000万元以上。这个钱数对任何人都是极大的诱惑,无论这个人的钱是否已经够花。

实际上,在国家法规框架下,有很多避税、减税手段是合法的,也就是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的方式也多样,例如选择公司注册地,我国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的霍尔果斯市是一个税收非常优惠的城市,在这里注册影视公司,可享受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之后5年以奖代补等优惠。范冰冰、吴秀波、李湘、甘薇等一众明星都冲着这一点把公司注册地放在了霍尔果斯。目前,在该市注册的影视类公司已超过1500家。(但如这些公司只是空壳,异地经营,则不属于合理避税)

前一阵很多明星被曝出改国籍,观众们认为他们不爱国,有些明星将国籍改到瑞士、列支敦士登、安道尔和摩纳哥,是不是因为不爱国,不得而知,但能避税却是板上钉钉,因为这些国家对本国籍的人在中国境内的收入只要求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再比如成立工作室,这也是近几年大家最常看到的新闻,某某明星成立自己的影视工作室。起初,大家以为是他们自己想过过当老板的瘾,后来才弄清,成立工作室,缴税可以按工商户缴纳,纳税合并征收,上缴比例是低于明星以个人身份缴纳税赋的比例的。

以上方法并不算违反法规,但有些明星贪过头,还要用非法手段逃税,问题就严重了。

逃稅方式之一就是“要求制作方分散支付片酬”。有些明星意识到,如果一次性领取高额片酬,“超额累进税率”将非常高,所以私下与合作机构达成协议,分散、分批支付。类似的方法还有,一个人身兼数职,实际上是将自己的片酬分散成多份工资,以此降低税额。

更常见的一点,就是崔永元所说的阴阳合同了,这相当于做假账糊弄税务局。除此之外,还有一种更狠的逃税操作,就是成立第三方公司,由第三方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帮助自己公司冲账,这是一种极为恶劣的行为,已经构成刑事犯罪。

当然,无论使用什么样的方法,只要涉及故意逃税,最终都会被发现,并得到应有的惩处,崔永元其实只揭开了冰山一角,相信随着国家税务部门的深入调查,还会有更多令我们“大开眼界”的犯罪行为被挖掘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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