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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仲裁案例焦点分析

2018-01-04杨春香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社会和谐劳动关系

杨春香

【摘要】:社会公正是社会制度和社会政策的基本依据。只有把劳动关系上升到维护社会公正的高度,才能在基本理念进而在基本制度设计和基本政策安排上真正重视和谐劳动关系的发展。

【关键词】:劳动关系;劳动仲裁;社会和谐

1 、劳动仲裁

劳动仲裁是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居中公断与裁决。在我国,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 规定,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除非当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当理由,否则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

2、 劳动关系仲裁问题

劳动者在申请劳动仲裁期间,首先要证明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有可能导致败诉的风险。

2.1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2.1.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1.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2.1.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2.2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2.2.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2.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2.2.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2.2.4考勤记录;

2.2.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3 、案例分析

徐某与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非全日制用工解除劳动关系案

3.1焦点问题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非全日制劳动关系如何界定?

3.2适用要旨

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全日制用工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可随时通知终止劳动者的劳动关系,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是否符合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单位应予证明。

3.3案情简要

2015年6月1日,徐某入职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双方口头约定徐某在公司承包维护的某水库工作,职位为清洁工,负责水库外围的清洁和绿化工作,每月工资:3900元。入职后,徐某上下班时间单位未作考勤管理。2015年12月27日,单位以与某水库的维护承包合同到期为由,通知徐某终止劳动关系,不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念及徐某家庭困难,额外多支付了徐某1个月的工资3900元。后徐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差额3900元。对此,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抗辩其与徐某为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可随时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不予经济补偿。

3.4裁判结果

仲裁委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应对徐某非全日制劳动关系负举证责任,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作为管理者,掌握管理徐某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出勤记录等管理信息,因其未提相关证据,不能证明其与徐某之间为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最终,仲裁委裁决某建筑设备安装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差额3900元。

3.5评析

非全日制劳动用工是灵活就业的一种重要形式,也适应企业降低人工成本、推进灵活用工的客观需要,因此,有不少企业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采用包括非全日制用工在内的一些灵活用工形式。

法律上,《劳动合同法》对非全日制用工作出了与全日制用工不同的特别规定,其中第68条、第72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因此,用人单位要充分证明劳动者属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应当提供以下证据:一、用人单位的考勤记录,以此证明劳动者的用工时间平均每日不超过四小时;二、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凭证,证明劳动者的工资发放是按法律规定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十五日。据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录用劳动者时,应明确双方的劳动关系是否为非全日制用工,让劳动者对录用相关情况进行书面签字确认。

3.6法律依据

3.6.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3.6.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3.6.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三条 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参考文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適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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