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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国水环境保护制度完善研究

2018-01-04赵东文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11期

赵东文

【摘要】:目前我国在水环境保护方面存在制度性缺失问题。对此应当重点从社会和法律两个方面加以完善。文章重点对我国水环境保护制度缺失问题进行剖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水环境保护制度的社会措施与法律措施。

【关键词】:水环境保护; 制度缺失; 社会措施; 法律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我国水环境保护成效。近年来我国通过不断制定或修改《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有效改善了我国水环境污染问题。然而,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受于主观因素或客观条件的制约和影响,导致我国不少地区的水环境保护工作依然存在较多的问题,造成这些问题最直接、最主要的原因是水环境保护的制度性缺失所致。

一、水环境保护的制度性缺失

(一)政府体制、机制不合理导致环保工作难以开展

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但受传统行政思维影响,导致现阶段仍有不少地方政府未能实现从根本上实现职能有效转变,进而导致涉及环保相关的职能部门在很大程度上仍然存在各自为政、重叠制定、互为矛盾等情况。在这些部门当中,环保部门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在处理经济与环保相关问题上,仍然以发展经济为主、为先,环保只能作为“事后弥补”。在此态势发展下,导致水环境保护工作难以有效开展。

(二)立法精细度不足造成实践上难以落实到位

关于水环境保护的法制化建设,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水土保持法》等法律法规,由于此类法律法规多属于原则性条款,其中缺乏具体落实相关的规定,因而在实践过程中存在落实困难的弊端。如在《水污染防治法》中规定国家要对饮用水源及其他特殊水体进行保护,此项条款对我国水源地的水质保护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然而关于如何实践方面的规定,却缺乏相应的补充条款,导致具体实践中难以有效落实。

(三)环保法治建设进程滞后

近年来,通过不断完善水环境保护相关立法,使得我国环境违法成本有所提高,但从总体上看,企业的环境违法成本仍然较低,一些企业只需要偷偷排放一天、两天所“节省”下来的治污费用,已经远超过其违法处罚的成本。这一情况直接导致许多企业不惜铤而走险,恶意偷排,来获取所谓的“高利润”、“高效益”。

二、水环境保护的制度完善研究

针对目前我国水环境保护制度缺失问题,应当从社会和法律两方面加以应对。

(一) 社会措施

对于水环境保护的社会预防与控制措施构建,除了需进一步强化社会宣传力度以外,还应当结合实践情况,建立健全以下几方面制度:

1. 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

水环境保护与公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于此类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应当赋予公众充分的知情权与请求权。为此,应当建立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与披露制度,保障公众对水环境保护相关的决策和监督的权利。

2.公众参与决策制度

上述提到,水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公众切身利益,因而公众有权参与相关问题的决策。为更好地发挥和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在社会实践中可以积极发挥民间组织或非政府团体的作用,由其代表公众利益参与到水环境保护相关决策当中,以此将公众的不同利益诉求明确地反映出来,促使相关决策方案能够更加全面、科学、合理。

3.公众参与监督制度

此外,公众还应当有权参与对水环境保护相关项目决策和实施过程的监督,包括提出批评建议、检举揭发以及享受司法救济等权利,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决策与监督权利的真正实现。

(二)法律措施

1.民法保护

为推进水环境保护工作,首先应当从民事法律上做出相关调整:第一,修改《物权法》,明确取水权、水物权等,建立科学、确切的水权制度;第二,修改《水法》,建立水资源与水环境保护利益补偿制度。在现行的《水法》中,对水资源费、水费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但缺乏完善的水资源及水环境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应对此加以补充完善;第三,修改水资源及水环境相关法律法规,构建以《水法》为中心,《环境资源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水利法》等相互衔接配套、互为补充的水法体系。

2.行政法保护

第一,完善行政问责制,转变现阶段水环境事故问责不力的现状,对水环境事故的问责主体、对象、种类、范围以及具体的问责程序等作详细的规定。

第二,明确“不可抗力”导致水环境污染的免责标准,完善设计“不可抗力”导致水环境事物的免责条款,防止此类标准被乱用、滥用。

第三,严格水环境污染惩罚力度。一方面可细化处罚条款,并加大处罚额度,如建立“按日连续罚款”制度。另一方面要加大对恶意违法行为的惩罚,根据其违法行为和是否具有主观违法动机等情况,采取罚款、行政拘留等相配合的处罚措施。

第四,赋予环保部门行政强制执行权。对企业不执行、排污口不关闭等行为,环保部门应当具有行政强制执行的权利。

3.刑法保护

此外,还应当加大刑法在水环境保护方面的介入,具体可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对两年内连续受到环保行政处罚2次以上的,可认定为犯罪,由刑法介入进行解决;二是参考国外发达国家环境犯罪规定,适度增加危险犯的规定,充分发挥刑法对环境污染提前预防的作用;三是对于环境犯罪,可通过扩大财产刑的适用范围来进行处理,特别是罚金刑。

结束语

总而言之,面对我国水环境保护制度缺失这一情况,应当通过构建社会措施和法律措施加以完善,以此促進我国水环境保护工作得以切实执行。

【参考文献】:

[1]黄锡生.水权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77-78 页

[2]冷罗生.《水污染防治法》值得深思的几个问题[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09 ( 3 ):34-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