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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可行性研究

2018-01-04邓紫方

中国绿色画报 2017年11期
关键词:政府购买环境污染公共服务

邓紫方

【摘要】:近几年来,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问题尤其突出,人们关于环境的关注越来越多,人们迫切要求解决环境问题,还天空以蔚蓝。党的十八大也明确提出,要建设美丽中国的目标,大力发展生态文明。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中,提出把生态建设当作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把生态文明建设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生态文明建设,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应是我们全社会共同努力的目标。环境问题的恶化,使政府的公共服务危机再次加深。面对当下严峻的环境形势,作为首要被问责主体的政府也在积极探索解决之道。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不断深入,使政府考虑更多地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做法解决公共问题,让市场参与到政府的决策及政策问题解决机制当中来,充分发挥市场资本的作用。采取公私合作伙伴关系共同致力于解决公共问题。在环境问题上,政府也提出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做法,以期达到环境治理的最好效果。

【关键词】:政府购买; 环境污染; 公共服务

1、研究背景和意义

1.1环境问题亟待解决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忽略了对环境的保护,导致近些年来,环境污染问题显现出来,严重影响人们的健康生活。其中,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了中央政府及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于是生态建设被提到了政府工作的首位。中央也将生态建设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当中。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及人们对环境问题的高度关注和要求使得政府加大对生态建设的重视。政府决心大力整治环境问题,将十八大中美丽中国的目标早日实现。

1.2国际上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成功实施

20世纪70年代以来,由于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推动,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决心在本国实施行政改革,[1]改变政府现有的落后的官僚式行政体制,于是出现了以新公共管理运动为理论基础的政府购買公共服务。进入21世纪以来,其他国家政府购买行为已渐渐进入成熟阶段,且在实践上取得了很大的成果。基本已经取代政府传统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式,这样不仅节约了政府的财政资金,提高了财政的利用率,而且在实践上更符合社会的需要,也增加了社会发展的活力,提高了公共服务的质量。

2、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操作建议

2.1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

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总方针,并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政府购买环境服务也要遵循有法可依,使政府活动处于法律监督之下,有利于推进依法治国,保证依法行政。[3]购买工作应该按照《政府采购法》中的相关规定,但是政府采购法是相对于政府采购的所有领域来说的,是政府采购的法律基础。而环境服务领域具有其特殊性,应该出台专用于环境服务的法规政策,使政府购买环境服务有更多的政策法规的规范,有利于政府购买的顺利推进,可以规避很多购买服务中的风险,也可以规范政府购买环境服务中相关主体的行为。政府制定相关的政策法规也可以推动购买环境服务的发展,有利于放开环保市场的活力,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最大程度上改善环境状况。

2.2 明确政府购买的范围

尽管有了政策的推动,但是由于环保行业的特殊性,导致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范围不明确,操作随意性大,缺乏动力。[2]尽管环境保护部 2013 年下发《关于发展环保服务业的指导意见》,把增加政府购买基本公共环境服务作为基本原则之一,但对于政府采购中具体如何操作,尚未明确。政策不明导致地方落实困难,我国目前大部分省市实施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领域主要还是集中在财政专项拨款的一些大众通用设备的购置、各类定点服务等,公共服务类采购项目规模很小。2012年,我国公共服务类采购仅占当年政府财政支出 1%,与国际水平相比相差甚远。其中环境服务所占我国政府公共服务采购比例更低,远远不能满足未来我国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发展需要。同时,我国财政资金使用习惯于购买政府部门所需的一般性,即可量化为固定资产的消费品,或是与工程建设等相关的工程招标建设服务等。政府在某些领域设立的专项资金要求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更改资金的用途。所以,要尽快明确政府购买环境服务的具体范围,以便推进购买服务的发展。

2.3质优价廉不可兼得

环境服务的最重要的政策目标就是最大限度的改善环境质量。然而政府购买活动的目的是为了财政资金的充分利用,政府购买有时也是为了利用社会资本,减轻政府财政负担。“质优和价廉”这两个指标之间本身就存在一定的矛盾。[4]

2.4明确责任主体

政府购买环境行为实质也是一种契约行为,是政府与私部门建立的契约合作精神。在合作中,要明确各方责任。如果政府购买了环境服务,而环境质量并有得到改善,哪些责任是政府和企共担,哪些仍在政府?购买服务不能成为地方政府推卸环境治理责任的手段。当然,环境问题得不到解决,责任也不能全归政府,要明确责任主体,实行责任制。[4]

结语

政府环境服务,是政府在环境保护领域的新型措施,是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政府公共环境职能的具体体现。环境问题的解决需要社会力量的加入,需要市场的合作。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不止是在经济发展的领域,在公共服务供给的领域也可以利用市场的强大力量。政府与市场的合作将是新时期服务型政府建设重要途径。政府可以充分利用市场闲置资源发展社会公共事业,政府也会为企业的良好发展保驾护航,为企业制定更多的优惠发展措施,或是建立一定的补偿机制。虽然政府购买中也会产生一些问题,但应该认识到政府购买不是万能的,环境问题的成因也是复杂的,解决环境问题需要各个方面的政策一起发挥作用,但在政府购买环境服务中,规范其行为过程,规避负面效应。政府购买环境服务不仅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环境污染的问题,还能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丁煌. 当代西方公共行政理论的新发展——从新公共管理到新公共服务[J]. 广东行政学院学报, 2005(06):5-10.

[2] 王建国. 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的几点思考[J]. 污染防治技术, 2015(01):50-52.

[3] 李海平.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法律规制的问题与对策——以深圳市政府购买社工服务为例[J].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 2011(05):93-97.

[4] 李娜. 政府购买环境公共服务,路有多远?[J]. 环境经济, 2014(08):21.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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