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的收入确认以及税收影响
2018-01-02金会芸
中国经贸 2018年23期
关键词:融资
金会芸
【摘 要】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归入贷款服务,以提供贷款服务取得的全部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为销售额,贷款服务及相关费用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论文从出租方角度研究分析售后回租业务在“营改增”几个阶段的收入确认原则变化,及涉税影响,并探讨了“营改增”后售后回租业务涉税操作中的几个问题,提出了建议,以期能促进租赁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融资性售后回租;“营改增” 即征即退;财税〔2016〕36号文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中定义: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所有风险和报酬的租赁。融资租赁分为直接融资租赁和售后回租,在此我们重点研究“营改增”对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收入确认及税收影响。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一、“营改增”后融资性售后回租收入确认原则的变化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收入确认方法及税收政策历经了几个阶段。
1.营业税
融资租赁业务在我国发展的时间并太长,这从我国税收制度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划分和收入确定原则的要求可以看出,我们对融资租赁业务的定义和税收规定也经历了几番调整,这也是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
早在2000年,我国尚未推行“营改增”之前,国税总局发布的函[2000]514号《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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