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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声音商标的显著性

2018-01-02王含露辜凌云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王含露 辜凌云

摘 要:商标的显著性是审查商标实质性要件中的核心要件,声音商标作为2014年商标法修订后新增的非传统商标,其显著性的认定存在立法缺位问题,腾讯QQ消息提示音一案对于声音商标的显著性提出了司法考量。首先声音商标与传统商标一样具有固有显著性和获得显著性,所申请注册为商标的声音不以简单和过于常见为由必然没有固有显著性,且独创性要求也不应作为条件被加入声音商标的审查要件中来;其次,通用性和功能性声音在取得了第二含义后应当认为具有了获得显著性而被允许注册为商标;最后对我国的声音商标注册审查标准提出现实可行的建议。

关键词:声音商标;腾讯QQ案;显著性;注册审查标准

一、 问题的提出

发生于今年4月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讯公司)诉被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以下简称商评委)商标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引起了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的关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4月27日对该案进行了公开宣判,该案是我国新商标法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范围以来首例声音商标纠纷案。该案引起争议的问题主要聚焦在声音商标的显著性认定上。其基本案情如下:

2014年5月1日起,我国《商标法》第八条正式将声音纳入可注册商标范围。在商标法实施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腾讯公司就立即向商标局提出了其QQ消息提示音商标(六声短促且频率一致的“嘀嘀嘀嘀嘀嘀”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国际分类第38类的电视播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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