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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税教学中工薪所得几个特殊问题的处理

2018-01-02茹燕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摘 要:个税法历史上第七次大修完成,2018年8月3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两次审议后,表决通过新修正的个人所得税法。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工薪所得起征点和税率调整,先行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工薪中一些特殊所得项目一直是学生学习中的难点,也是企业财务代扣个税时理不清的难点。本文仅对工薪特殊项目计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个税;工薪;特殊问题

一、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处理方法: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案例:李先生提前3年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20万元,则李先生的应纳个税额为:〔(200000÷36)-5000〕×3%×36=600(元)。

二、離退休人员从原任单位取得补贴等征税问题

离退休人员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处理方法: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即应纳税额=(每月收入额-5000及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三、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税问题

处理方法: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的部分:应纳税额={[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5000-五险一金金额及附加扣除]*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工作年限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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