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隐藏行为的法律效力规则
2018-01-02黄婷婷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摘 要:《民法总则》明确规定了隐藏行为的法律适用规则,即"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其是意思表示不一致的情形之一,而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明确隐藏行为概念、法律性质以及构成,明确其效力规则,对司法实践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隐藏行为;意思表示不一致;效力规则
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在民法理论研究中将意思表示作为法律行为的核心构成要素之一。在实务中经常出现意思表示不一致,具体包括真意保留、通谋虚伪表示、隐藏行为和错误四种情况。 在《民法总则》颁布之前,民法通则和合同法都只规定了与隐藏行为近似的“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与“恶意串通”的行为无效。《民法总则》在原有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我国在隐藏行为及其效力的空白点上作了创新性规定,第146条第2款规定了“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对于《民法总则》新规定的隐藏行为的法律性质,应当如何认定,如何确定其效力,如何保护通谋虚伪表示下善意第三人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适用法律,都值得研究。
一、隐藏行为的概述
1、隐藏行为的概念及其构成
隐藏行为是指表意人为虚假的意思表示,但其真意为发生另外法律效果的意思表示。 通说认为,隐藏行为一般与通谋虚伪表示紧密联系,有通谋虚伪表示才有隐藏行为存在的可能性 ,其构成要素主要有:一是其行为主体须有表意人与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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