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个人信息的行政法保护
2018-01-02史越洋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史越洋
信息时代的来临给我们带来了许多便捷,但是同时带来的还有我们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和侵害的担忧。民法上多从以隐私权的保护来保障个人信息不受侵犯,然而,这不足以完全给予公民充分的救济。在行政管理方面,由于行政机关拥有公权力,它们出于职责的需要对个人信息进行收集保管,然而,权力是容易膨胀的,一旦被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侵犯更是不容忽视。
一、个人信息的特征
目前对于个人信息并没有明确的定义,但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基本特征:
第一,个人信息具有识别性。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均承认和接受个人信息的识别说,按照识别说对个人信息作出的界定,其首要的特征就在于识别性,识别性不仅是个人信息的基本特征,同时还是个人信息最为核心的特征。以目前世界上的发展趋势来看, 世界上许多国家在立法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的时候,均按照识别性的要求进行立法。所谓识别性,也就是人们能够按照该信息反映的内容对个人的特点作出判断、推测,从而确定该信息与具体的某个人有关,也就是说对某个人的身份进行确认。而识别可以分为直接识别、间接识别,通
过相关信息能够间接识别某个人的身份,同样属于个人信息的范畴。
第二,个人信息具有宽泛性。所谓个人信息的宽泛性,也就是个人信息的范畴较为宽泛,和当事人有关的全部资料均被包含在个人信息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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