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下的行政
2018-01-02史越洋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摘 要: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将行政协议纳入行政受案范围,行政协议案件作出行政审判中的新类型也应运而生,本文通过对行政协议概念、特点的分析,对行政协议的类型进行明确,并结合实践中出现的案例对行政协议的效力进行了分析。
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明确使用"行政协议"这一概念。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协议是指行政机关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目标,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协商订立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由此可以看出行政协议具有民法上的契约性,又具有行政行为的特殊性。
一、行政协议的特点
1、主体方面,行政协议是行政机关与行政协议相对人之间签订的。行政协议的一方必须是行政机关,另一方可以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这是行政协议与民事协议在主体方面的不同体现。2、目的方面,是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实现行政管理目的而签订的。在民事协议中协议双方往往是以追求经济利益为目的而签订的,而行政协议中行政协议向对方一般是对了获得一定的经济利益,但行政机关签订协议一定是为了实现行政管理目的,为了实现公共利益。3、具有协议双方的意思表示。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单方作出的,不需要相对人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而行政协议是需要行政机关和行政协议相对人经过磋商,达成一致之后签订的,体现的是双方经过充分协商后的一致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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