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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上之救济考量

2018-01-02刘雅婷

科学与财富 2018年33期

刘雅婷

摘 要:纯粹经济损失是指非因侵害受害人的人身、财产或者绝对权利等而产生的经济损失,具有间接性、经济性等特征。对纯粹经济损失应采取"不赔偿为原则,赔偿为例外"的规则。本文通过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和特征入手,分析我国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救济的现状和问题,从而总结出最合适的的救济规则。面对法律规则的缺失,法官们必须在法律保护的诸多利益之间做出权衡,对纠纷利益做出分配和取舍并作出合理的解释法律,从而进行裁决。

关键词:纯粹经济损失;侵权法救济;救济规则

一、纯粹经济损失之概念界定

对纯粹经济损失的概念,即使在对其已有较长时间研究的大陆法系国家,至今也没有普遍统一被大家所认可的定义。学者一般是用描述的方法给出说明,比如David Gruning 认为纯粹经济损失“一般是指原告既没有受到人身伤害,也没有受到有形财产损失的情形”①。而根据 Bruce Feldthusen 的定义:“纯粹经济损失是一种经济损失,但该损失并非因原告的人身或财产遭受的实际损害(physical injury)而产生。”

在中国学者对纯粹经济损失数量有限的研究中,张新宝教授描述性地从理解纯粹经济损失的角度,提出“纯粹经济损失被理解为这样一些损害: 它们不因受害人的财产、人身或者权利的受损而发生;只是受害人因特定事由而遭受的纯粹金钱上的不利益;在纯粹经济损失概念得到认同的法域里,这些不利益一般不被法律所认许,难以获得赔偿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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